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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项目申报所得税优惠需关注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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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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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项目申报所得税优惠需关注细节【专家解说】:  其实,国家对环保产业有多种税收政策优惠,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明确,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

【专家解说】:  其实,国家对环保产业有多种税收政策优惠,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明确,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对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政策适用范围   企业从事节能环境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进行治理以达到环保要求;另一类是对其他企业或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废水、垃圾等废物进行治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明确,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工业废水处理项目)、公共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危险废物处理项目)、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畜禽养殖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海水淡化(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等进一步明确了项目所应具备的条件,这样便于投资并经营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对照执行。   优惠计算   税法规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这里有两个要件,一是项目已建成并开始经营,二是取得第一笔收入且为主营业务收入。例如,某市污水处理厂2012年建成,当年4月1日取得第一笔污水处理费收入。假设2013年处理污水3000万吨,收取污水处理费收入3540万元,消耗电费780万元,折旧费用660万元,工资、福利费用200万元,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980万元,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400万元(假设没有发生其他应税所得)。2013年利润总额=3540-(780+660+200+980+400)=520(万元),2013年为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第二年,因此,应将上述计算结果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中。这里还要注意,企业同时从事不在政策优惠范围内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资料报送   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同时,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资料的收集齐全、分类整理、报送及时也十分重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企业主要报送资料有: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2.按照财税〔2009〕166号不同类别不同项目所规定条件,报送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根据全国性规划设立的,应报送项目所依据的规划文件复印件(并对其中涉及本项目的规定应进行特别标注);对于需要通过相关验收的,应提供验收报告等;3.该项目的主要工艺或功能说明及促进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的作用;4.如果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生产经营项目的,应报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单独核算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期间费用分摊的依据及标准等情况说明;5.取得第一笔经营业务收入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人要注意收集、归类相关资料,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每年会定期对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税款事项进行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资格、证明材料是否真实、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等。   注意事项   一是注意行业性规定。如果纳税人要享受行业定期减免优惠,必须研究行业具体规定,注意审批程序,取得行业准入资格。同时,税法规定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优惠的具体方式,是三免三减半,即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而不是自项目的盈利纳税年度起。二是注意限制性规定。企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三是注意公共性规定。污水、垃圾处理享受优惠的前提是“公共”,也就是享受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必须是针对“公共污水”、“公共垃圾”的处理,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污水、垃圾,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优惠项目,不能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责任编辑: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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