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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结合“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故事,谈谈物权法对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意义及其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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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08: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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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结合“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故事,谈谈物权法对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意义及其局限性。【专家解说】: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故事,并谈谈物权法对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意

【专家解说】: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故事,并谈谈物权法对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意义及其局限性。  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他的房子,雨可以打进他的房子,房子甚至在风雨中飘摇颤抖,但是国王不能随意踏进他的房子,国王的千军万马也是一样意义。 第一,将进一步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已发生了深刻变化。变化之一,就是确立了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基础地位。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财产交换。财产交换的前提是该财产在法律上必须有明确的归属。完善的所有权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之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制。体现在法律上,物权法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固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农地使用关系,从而巩固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即“土地承包经营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依赖企业的稳定发展。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企业获利资金最主要的方式是向金融机构融资,融资的关键问题是风险。《物权法》在总结《担保法》实施以来的经验基础上,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和降低金融机构的融资风险,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采用行政法规形式(即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内容,不甚明朗。有鉴于此,《物权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内容是用于经济建设,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正是通过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法律制度,进一步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二,将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通过第45-69条规定,规定了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所有权,进一步明确了物的归属。物权法实施,将进一步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尽管我国新修订的《宪法》第13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公民的财产权仍然得不 到有效的保护。《物权法》就是将宪法上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具体化,使宪法上的权利,成为在物权法中可以找到相对应的可诉性的权利。第三,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我国财产权的法律保障体系。物权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排他性”,不仅排除一般人的干涉,而且排除国家的干涉,同时划分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行政行为在职权范围内,而且行政程序必须依法。“依法行政”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更是法治理念体现。物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物权法定主义也有两片面性,即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局限性,如果僵硬的遵守该原则与物权法的初衷不相符。与意思自治理念相冲突物权法是民法典的一编,民法典是私法,所以物权法是私法。私法崇尚意思自治,尊重权利主体的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创新,不主动干预私的关系,因而多为任意性规范,这一点在合同法领域体现得极为明显。但物权法却反其道而行之,排拆意思自治,法律强行干预私的关系,是典型的强行法。物权关系这种私的关系,剥夺了意思自治的灵魂,只剩僵硬的外壳,与民法基本理念甚为相背,难以调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权利主体聪明才智的发挥”。社会的进步在于技术和方法的创新,随着技术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求和实现目的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抵押权的证券化,按竭担保无不是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物权人发挥意思自治、自由创新的结果。物权法定将有损该目标。2、与社会发展的现实相矛盾物权法将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严格限定在法律当中,不得越雷池一步,此种立法固然明确、具体、清晰,但是法律究竟是对社会生活反映,必须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虽然我们制定了担保法,规定了质权、抵押权、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但社会上又产生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新的担物权。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经营权等新型物权也是新的产物,传统物权法中是没有这些物权种类的。传统物权种类中也会有一些物种因时代的变迁而遭到淘汰,其内容也会可能变化。封建社会中的不动产物权,尤其是土地物权中往往包含身份地位的因素,而到现今文明时代,这种身份因素早已不复存在。如不承认新产生的物权,则当事人的利益无法获得有效保护,且新产生物权成为社会普遍之习惯而与物权法相矛盾,两者难以调和。若不将过失之物种类加以淘汰和修正,则法律终于现实脱节,徒有法律之虚名而已。(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局限性之克服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基石之一,对社会生活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当然不能由于其存在局限性而加以否定。在坚持物权法定主义的同时,如何有效克服其局限性,则应该是我们可关注的重点。为了克服物权法定主义的局限性,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学说,如物权法定无视说,习惯法包含说,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 各国采取的措施有说不同。德国通过解释论来缓和物权法定主义,法国利用判例和学说,日本则承认习惯法物权,物权法定缓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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