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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渔民柴油补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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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2: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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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渔民柴油补助的政策【专家解说】:  关于2009年上半年渔业柴油补助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为做好我省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工作,根据《农

【专家解说】:  关于2009年上半年渔业柴油补助分配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做好我省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9〕第3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财政补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财建字〔2009〕17号)精神,为指导各地做好2009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资金申领条件   补贴对象为依法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   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的机动渔船,必须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渔业船舶登记证,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   从事养殖业的养殖渔民(渔业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简称:养殖证),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的养殖生产活动。   二、补贴的测算依据和标准   2009年上半年全省渔业柴油补贴资金由部核定我省的捕捞渔船用油量和养殖用油量两部分为基础进行测算。   (一)捕捞渔船用油量由海洋捕捞机动渔船用油量、内陆捕捞机动渔船用油量组成。   海洋捕捞渔船用油量测算,以捕捞渔船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数为依据。各市、县(区)的用油量为:以截至到2008年12月31日、导入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捕捞许可证记载的功率数、已发放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但未办理捕捞许可证的功率数及已拆解销毁尚未申请船网指标的功率数的总和为测算依据。同时对已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经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批准的跨省、市、县购置捕捞渔船的功率数进行了核增或核减。   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以2005年渔业统计年报渔船功率数为测算依据。   (二)养殖用油量测算,以2008年渔业统计年报的养殖面积数为测算依据。原则上每公顷养殖水面可补贴养殖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渔船主机功率配置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补助。   各市、县(市、区)的用油量及补助资金,见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09年上半年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   三、渔船过户的政策处理   2008年12月31 日前经批准办理完跨省、市、县(区)买卖渔船手续的,其补贴资金由现船藉所在地发放。   2009年1月1日后经批准办理完跨省、市、县(区)买卖渔船手续的,一律由原藉地发给补贴资金,但必须具有现船藉所在地的合法证书。   四、远洋渔船补贴   远洋渔业用油量按《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核定的主机功率由农业部统一测算核定。远洋渔船补贴资金发放按自有渔船和代理渔船分别处理。对企业自有渔船,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该企业(详见附件2);对企业代理或租赁渔船,根据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代理企业与被代理或租赁渔船的船东签订的享受补贴协议,将补贴资金发放给柴油成本的直接负担者。   远洋渔业用油量及补贴资金分配表见附件2《浙江省2009年上半年远洋渔业柴油补助资金分配表》和附件3《浙江省2009年上半年远洋渔业企业代理渔船柴油补贴资金分配表》。   五、下列渔船不列入补贴资金的发放范围   (一)无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渔船;   (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渔具渔法作业的渔船;   (三)一年以上未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   (四)虽已批准但未出境从事生产的远洋渔船;   (五)违规未处理结案渔船、未缴渔业规费的渔船,待结案缴费后发放。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补助标准。为避免市、县之间捕捞渔船补贴差距过大,今年全省对近海、内陆捕捞渔船统一规定补贴标准为按渔船主机功率241元/千瓦,各地可在此标准内上下浮动10%执行。   (二)对养殖的油价补贴应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直接从事养殖的对象的。   (三)严格按政策规定程序发放。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渔船、养殖面积等资料的审查核对、补贴内容公示和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及时、足额地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严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套取补贴资金、扩大补贴发放范围、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时上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请于6月底前将2009年上半年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总结,包括具体实施方案、公示情况、已经发放到渔民或渔业企业的补助资金数量、未发放补助资金的主要原因、预计进度、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内容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局。并按捕捞、养殖分类填写附件4《浙江省2009年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捕捞)》和附件5《浙江省2009年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一律用Excel电子表格(在我局门户网站上下载),以县(市、区)为单位报市,市报省。   附件: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09年上半年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   二、浙江省2009年远洋渔业柴油补助资金分配表(发沿海);   三、浙江省2009年远洋渔业企业代理渔船柴油补贴资金分配表(发沿海);   四、浙江省2009年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捕捞);   五、浙江省2009年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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