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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要约"是什么意思

来源:
时间:2024-08-17 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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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要约"是什么意思热心网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要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

热心网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要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调、摸棱两可。对方也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对方的新要约;二是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的改变面对要约的内容反悔,即所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 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依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据此表明要约与不能产生行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是不同的。由于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拘束,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也是不同的。不过,要约尽管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后,应当具有在合同成立以后,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二、要约邀请(一)要约邀请的概念及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所谓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3、招标公告。所谓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种意思表示,则已具有要约的性质。4、招股说明书。它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5、商业广告。“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界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合同法》第15条)和注明为要约或者广告中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或者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则应该认为该广告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期限问题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2)承诺的权利也是一种资格,它不能作为承诺的标的,也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3)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但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  再次,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应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予适当补偿。四、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 约失效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 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第20条,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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