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法”?
什么是“物权法”?热心网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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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热心网友: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
通俗地说就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它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界定产权,通过确定财产的归属,来达到制止纷争的目的,从而节约交易费用。中国目前财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就是产权不清。这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矿山、农民土地承包权,小到公民的各种收入、房产以及剩余价值索取权等等。产权不明,纷争不止,假如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又如何谈得上财富创造和积累。明晰产权,就是我对物权法的第一个期待。此外,物权法必须解决现实难题。物权法不是宪法,也不像民法典,它应该切实指导经济生活。此外,物权法还应该是一部“绿色”物权法,不只是确认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还应确认其生态价值。环境资源的自我调节性或环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种资源,有学者把它称之为“环境容量使用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对于森林、矿产资源等,不仅要“有偿使用”,还要进行“生态补偿”。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以合同法为主)、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人人格权法等。物权法是专门规范民事主体(法人、自然人)对财产的占有、收益、使用、处分权利的法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役权、建筑物区分权等内容。说明白一点,物权法主要是保障人们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法律,是对人们财产权保护的一种法律。英国有句古语叫“穷人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体现了物权法的保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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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回答的很详细,我补充下《物权法》的全文吧
http://www.falvm.com.cn/falvm/app/db/f_lawshow.jsp?TID=1_124355
热心网友:
您好!
《物权法》解读:(很多条哦,但愿您有耐心阅览)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64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律师解读: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律师解读:住宅:住家的房屋,指专供家庭、个人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经营性用房,指用于商业、旅游、写字楼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共有:(1)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楼顶 (2)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走廊。(3)仅为部分共有:各层楼之间的楼板等。 《物权法》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业主就自己的专有部分加以增建或改建而拆除其内部梁柱或墙壁的全部或一部时,该梁柱或墙壁固然属于其专有部分的范围,若因此危及整幢建筑物的安全,或影响建筑物的外观时,即属于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当使用:如搬入危险物(易燃物、爆炸物或放射物)或一定重量物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律师解读:如电梯的使用及楼顶的修缮,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律师解读: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有关日照、通风、采光的妨碍的判断,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建造建筑物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以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物权法》第9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物权法》第95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律师解读:社区居民常见共有和共同共有财产关系A\夫妻共有财产:(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 B\家庭共有财产:共同出资或劳动C\共同继承的遗产:D\其他共有财产: 《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律师解读:《物权法》实施后,明确了失主有支付许诺悬赏金的义务。这一“拾金有偿”的规定,与传统的“拾金不昧”观念并不冲突。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指的是因为丢失物品保管而引发的成本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对于合理费用,失主应支付;但不合理的也有权拒付。同样,在索要“成本费”的同时,拾得人也同样要承担相关的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律师解读:许多房屋业主都担心,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我们赖以生存的房子怎么办?《物权法》回答了这个问题,它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规定使广大房屋业主吃了一颗“定心丸”,即是说,70年后只要房子不报废仍是我们的,儿子、孙子,可以世世代代相传下去。待续……
(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热心网友: 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成,属于民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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