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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煤矿职工,我们如何落实好《安全生产法》,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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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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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煤矿职工,我们如何落实好《安全生产法》,谈谈自己的看法。【专家解说】:一、深刻领会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大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

【专家解说】:

一、深刻领会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大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丰富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解决了安全生产 “摆位”问题,加大了政府安全监管执法和责任追究力度,尤其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的主体责任,是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新 《安全生产法》114条中有71条直接关联到企业及其人员,从18个方面对企业的主体责任作了规定。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企业应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履行的职责及履职要求;规定矿山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明确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作了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加重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提高了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过去最高的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这是目前我国所有法律中,罚款固定数额上限最高的一项规定。加大事故处罚力度,按照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两个责任主体和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等4个等级,设立8项罚款处罚明文,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罚款额度。同时,多数条款取消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限制条款,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新《安全生产法》可称得上是“史上最严的安全生产法”,在强化事前预防和控制的同时,对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能出事故、不敢出事故、出不起事故。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承担主体。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是实现企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安徽省煤矿地质条件极为复杂,煤层赋存极不稳定,自然灾害十分严重。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前提,是当前全省煤矿企业及全体职工的第一要务、首要职责。

  二、健全以问题为导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新《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制度之一,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 2012年以来,全省煤矿发生 63起生产安全事故,有55起是因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直接导致的;在已查处结案的59起事故中,有 694人因责任制未落实受到责任追究。各煤矿企业要根据岗位实际,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结合工作职责,健全矿业集团公司、各煤矿、各部门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注重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借鉴“事故树”理论,将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防灭火、供电等煤矿安全生产系统各个安全管理事项,与集团公司及职能部门、煤矿及科区、班组等人员岗位安全责任进行关联,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任”。二是明确矿业集团公司和所属煤矿的职责。矿业集团要着重抓好煤矿生产方式调整、安全投入,负责矿井安全规划,抓矿井和水平接续,组织矿井重大生产系统优化等重大工作。煤矿负责采区和工作面接续,优化采掘工艺流程,合理劳动组织等。三是根据工作分工,明确煤矿企业技术、通防、地测、机电、组织人事、工资、财务、供应等各职能部门安全责任。财务部门负责按标准提取和管理安全费用,对投入不到位承担责任;供应部门负责保证物资供应和供应的物资符合要求,对供应物资的质量不合格等承担责任;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因安全责任不落实受处分人员的处分决定。同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制定完善各级党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党组织安全生产职责。四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既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又切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全面、要求清晰、操作方便,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相关考核标准一目了然。五是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宣传教育,让每名职工清楚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在岗位、落实到人头,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地”。

  三、突出重点,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一目标,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一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同时也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是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80%的罚款;如有瞒报、谎报、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逃匿的,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二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要大胆履行职责。新《安全生产法》赋予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及其人员7项职责,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切实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机构及其人员要组织或参与拟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同时,企业要保证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听取其意见。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工作,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三是要保证安全投入。煤矿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由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煤矿企业要按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因安全投入不到位导致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要加强科研攻关。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煤矿企业要加强对瓦斯、水等重大灾害治理的技术研究,依托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用工作,对安全生产的难点问题进行技术攻关,推进安全技术创新。进一步完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赋予总工程师安全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发挥总工程师在技术管理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技术管理体系的支撑作用。五是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结合安徽煤矿实际,煤矿企业要突出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重点,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重点防范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和隐蔽致灾因素风险。进一步加大保护层开采等区域性瓦斯治理力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加强水文地质调查与勘探,抓好水害防治工作。六是要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煤矿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深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抓住重点环节,强化过程控制和动态达标。煤矿井下特种设备必须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煤矿企业要堵塞物资采购、质量把关、入井前检验等方面的漏洞,严禁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和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入井使用。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为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带来了新的机遇。让我们用实际行动将新《安全生产法》变“纸面上的法律”为“行动中的法律”,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践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为早日实现伟大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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