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谁有“锅炉安全生产十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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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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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谁有“锅炉安全生产十大制度”【专家解说】:">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 锅炉房管理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
【专家解说】:"> 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一 锅炉房管理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与企业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参与制订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定期(每周)对锅炉房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不定期组织司炉人员、水质化验人员、以及维护保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锅炉安全知识和提高技术素质。
4、参与锅炉技术改造等项目,督促检查锅炉以及辅助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并对司炉人员,安装、维修单位及个人资格审查。
5、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房安全运行的行为向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6、在锅炉使用之前,按“条例”规定时间内,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使用许可证。对于锅炉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7、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一台一份)并组织对锅炉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测量、监控设备及有关附属仪器表进行定期校对、检修,并作出记录存入档案内。
8、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测要求,在安全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测申请。按定期检测时间,提前督促司炉人员、保养人员做好定期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9、制订锅炉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0、对使用的锅炉做到:
①未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②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未消除事故隐患的不投入使用。
③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无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坚决给予报废,并及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原登记使用证。
二 锅炉事故报告办法
1、锅炉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2、锅炉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
3、锅炉设备发生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必须采取措施外,一定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4、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该按《规定》的要求规定填写事故调查报告。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对其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认定,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5、锅炉设备发生一般事故。由使用单位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并备案。
6、对本单位发生事故如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破坏事故现场的,按《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如在本单位发生重大锅炉事故时,单位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触犯刑律的,按《安全生产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蒸汽锅炉规章制度
(一)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经济运行,满足单位供气需要。
2、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擅自离开锅炉房,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水平。
3、对锅炉房内运行设备做到每两小时一次巡回检查,并准时、认真地填写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做到准确、清晰不漏项。
4、认真做好锅炉及辅机设备、安全附件的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一个月至少一次)自行作检查工作,并作出记录交管理人员存档。对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并向管理人员反映。
5、作业过程中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事故未经妥善处理,锅炉工不得离开现场。
6、对任何有违反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示,应拒绝执行,并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
7、协助锅炉房管理员申报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并提前按“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有关要求做好检测前准备工作。
8、保持锅炉房内清洁卫生、设备干净;仪表清晰,工具存放整齐,道路畅通,做到文明生产,安全运行。
(二) 锅炉巡回检查制度
1、当班人员每二小时(主管领导每月,管理人员每周)至少对锅炉设备(锅炉房内)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入运行(锅炉安全运行)记录。
2、巡回检查内容:
①水位、压力,蒸汽温度在规定范围内。三大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仪表灵敏可靠,无泄漏现象。
②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无鼓包、渗漏、变形、炉内燃烧工况良好、无漏水、汽。
③炉墙、炉拱、炉门、看火门无破损,完整牢固。
④管道、阀门无泄漏(包括内漏),阀门开关灵活。
⑤炉排及转动机械无摩擦异常响声,油位正常,轴承冷却充足,并注入了润滑油。
⑥锅炉进水系统、出渣系统、烟灰系统、水处理设备。
3、如有异常情况,重大事故后必须增加巡回检查次数,随时掌握运行情况。
4、巡回检查时应遵守安全规章制度,集中思想、看、听、摸、嗅设备各方面情况。对各主要设备(含水处理)应绕周巡视。
5、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入运行记录中,并汇报有关部门人员通知检修人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主管领导。
6、锅炉房照明良好,道路通畅。
7、巡回检查线路。
A 燃煤锅炉
电控柜→压力表,水位表→安全阀→自控联锁装置→上煤装置→炉排→燃烧状况→炉墙(门)→出渣机→省煤器→鼓引风→烟风道→除尘器→水泵→储水池→水处理设备(除氧设备)→排污阀→各类阀门→分汽缸→电控柜
B 燃油锅炉
电控柜→压力表、水位表→安全阀→自控联锁装置→燃烧器→油压力表→燃烧室→防爆装置→进水系统→排污阀→烟道→尾部排烟温度→日用油箱→过滤器→水处理→各类阀门→分气缸→电控柜
(三)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专(兼)职管理人员对锅炉设备维修保养负领导责任,制定大、小修改计划及当月的维护保养计划,将修理改造有关技术资料,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锅炉重大修理、改造时,必须经法定的检测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3、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由司炉工或维修工负责,定人定责、职责分明、及时消除隐患,不能消除时应向管理人员或主管领导报告。
4、设备一般每三个月小修一次,一年大修一次。
5、小修中,应对三大安全附件、阀门、仪表及自动控制装置进行检修,并检查辅机各部位情况,更换已损坏的零件或消除漏油、水、汽现象。
6、锅炉的大修,除小修项目外、应消除炉内积灰、水渣、检修锅炉受压部件、辅机、修复破损的拱砖、炉墙、炉排和保温层,还应清洗轴承箱并换油。
7、安全阀每周应手动放汽一次,每月自动排汽一次。压力表每周冲洗存水弯管一次,水位表每班冲洗一次,水位报警器接班时试叫一次,连锁保护装置每班应试验一次。
8、应将设备备件计划、设备检修记录和事故记录,存在档案内。
9、锅炉停用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干法或湿法保养工作。
10、锅炉长期停炉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停用报告。
(四) 交接班制度
1、交班人员要做好本班的运行记录,要清楚地记录当班时所出现的情况以及处理措施,并注明是否处理完毕。
2、交班前应做好本岗位的清洁卫生和设备检查、擦拭工作。
3、交班人员要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后,向接班人员讲清要注意的事项。
4、接班人员必须提前一刻钟到达岗位,做好接班准备,提前10分钟接班。
5、接班人员要进行接班前检查水位表、压力表,核实锅炉设备状况、清点工具,如不相符,应在“内容摘要”栏中注明。
6、交班前或交班时发生的事故,由交班人负责处理,接班后的事故则由接班人处理。
7、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得离开锅炉房,不准将锅炉交给接班前喝酒、发高烧或无证人员。
8、交接双方人员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名后,接班人员立即上岗,交班者方可离去。
9、保管交接班记录,每月合订后放入档案内以备查阅。
(五)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蒸汽锅炉、热水锅炉)运行时水质要求,必须符合GB15760-2001《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2、锅炉用水必须经过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没有可靠的水处理系统、水质化验,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水处理管理制度、化验员岗位责任制、水处理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制度。
4、根据锅炉参数和汽水性质要求,对锅炉原水、给水、锅水、回流水的水质及蒸汽品质定期进行分析。化验时间、项目、数据均应详细填写在水质化验记录表上。
5、对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动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设取样装置。对于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设蒸汽取样装置。
6、水质化验每两小时不少于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水质化验异常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适当增加化验次数。
7、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Mpa的蒸汽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但必须做好加药、排污和和清洗工作。
8、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可采用锅炉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内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工作。
9、对额定蒸汽发量大于等于6T/H的锅炉应配置除氧设备。
10、专职或兼职水处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
11、水质化验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GB1576—2001《低压锅炉水质标准》,保证锅炉经济运行与安全运行。
12、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必须做好保养工作,防止锅炉和水处理设备严重腐蚀及树脂中毒。
13、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一般应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水质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 目
给 水
锅 水
额定蒸汽压力、Mpa
≤1.0
>1.0
≤1.6
>1.6
≤2.5
≤1.0
>1.0
≤1.6
>1.6
≤2.5
悬浮物、mg/L
≤5
≤5
≤5
总硬度、mmol/L
≤0.03
≤0.03
≤0.03
总碱度mmol/L
无过热器
6-26
6-24
6-16
有过热器
≤14
≤12
pH(25℃)
≥7
≥7
≥7
10--12
10--12
10--12
容解氧、mg/L
≤1.0
≤1.0
≤0.05
溶解固形物mg/L
无过热器
<4000
<3500
<3000
有过热器
<3000
<2500
SO32-、mg/L
10--30
10--30
PO43-mg/L
10--30
10--30
相对碱度
<0.2
<0.2
含油量、mg/L
≤2
≤2
≤2
含铁量、mg/L
≤0.3
≤0.3
≤0.3
14、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Mpa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采用锅内加药处理。其水质应符合下表。
项目
给水
锅水
悬浮物,mg/L
≤20
--
总硬度,mmol/L
≤4
--
总碱度,mmo/L
--
8—26
pH(25℃)
≥7
10--12
溶解固形物,mg/L
--
<5000
(六) 清洁卫生制度
1、锅炉清洁卫生工作是文明生产的重要内容,依靠司炉人员共同搞好。要求做到锅炉房清洁、工具、用具、煤场、煤渣堆放整齐,消除泡、冒、滴、漏。
2、当班人员应打扫操作室卫生,保持控制柜表面干净清晰,液位计、电极压力表、压力表等清晰可见,对辅机设备、鼓引风机、循环泵、阀门、轴承座、电动机、等设备经常揩擦清洁。
3、保持炉前清洁卫生,并做好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保持地面整洁,无积灰、积水、积油。
4、每周由锅炉房负责人员组织清洁大扫除。
5、锅炉房卫生应达到下列要求:
(1) 清洁、道路畅通、工具用具、消防器材等摆放整齐;
(2) 锅炉外表、附属设备、操作台等无积灰、无油垢;
(3) 温度计等仪器清晰明亮;
(4) 锅炉房内无杂物。
6、锅炉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
(七) 安全保卫制度
1、锅炉房是重要部门,非工作工员与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锅炉房内。
2、锅炉房电器、照明设施应符合电气安全规范要求,停炉后必须切断电源。
3、对入炉的燃料要注意检查,以防危险品(如雷管、铁块等)混入,造成事故;在清除炉渣灰时,要注意熄灭余火。
4、有机热载体不得超温、超压运行,有机热载体的出口温度和出口压力必须控制在核定的允许范围内。
5、有机热体锅炉的检修,必须严格执行检修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焊、割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
6、维护保养好锅炉房内的消防器材,不得擅自变动;司炉人员必须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及时扑灭初起火灾。
7、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停炉期间必须有司炉人员监视管理,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8、有机热载体(导热油)着火时,严禁以水作灭火剂扑救。
9、低位储存油罐与热载体炉之间必须有防火墙隔离。
10、锅炉房内的安全保护措施,非锅炉房当班人员不得动用。
一 锅炉房管理人员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与企业规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2、参与制订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定期(每周)对锅炉房安全生产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不定期组织司炉人员、水质化验人员、以及维护保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锅炉安全知识和提高技术素质。
4、参与锅炉技术改造等项目,督促检查锅炉以及辅助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并对司炉人员,安装、维修单位及个人资格审查。
5、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房安全运行的行为向特种设备监督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6、在锅炉使用之前,按“条例”规定时间内,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使用许可证。对于锅炉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7、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一台一份)并组织对锅炉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测量、监控设备及有关附属仪器表进行定期校对、检修,并作出记录存入档案内。
8、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测要求,在安全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测申请。按定期检测时间,提前督促司炉人员、保养人员做好定期检测前的准备工作。
9、制订锅炉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0、对使用的锅炉做到:
①未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②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进行全面检查、未消除事故隐患的不投入使用。
③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无维修价值、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坚决给予报废,并及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原登记使用证。
二 锅炉事故报告办法
1、锅炉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2、锅炉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
3、锅炉设备发生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除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必须采取措施外,一定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4、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该按《规定》的要求规定填写事故调查报告。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对其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认定,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
5、锅炉设备发生一般事故。由使用单位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并备案。
6、对本单位发生事故如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破坏事故现场的,按《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如在本单位发生重大锅炉事故时,单位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触犯刑律的,按《安全生产法》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蒸汽锅炉规章制度
(一) 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经济运行,满足单位供气需要。
2、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擅自离开锅炉房,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水平。
3、对锅炉房内运行设备做到每两小时一次巡回检查,并准时、认真地填写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做到准确、清晰不漏项。
4、认真做好锅炉及辅机设备、安全附件的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一个月至少一次)自行作检查工作,并作出记录交管理人员存档。对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并向管理人员反映。
5、作业过程中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事故未经妥善处理,锅炉工不得离开现场。
6、对任何有违反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示,应拒绝执行,并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
7、协助锅炉房管理员申报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并提前按“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有关要求做好检测前准备工作。
8、保持锅炉房内清洁卫生、设备干净;仪表清晰,工具存放整齐,道路畅通,做到文明生产,安全运行。
(二) 锅炉巡回检查制度
1、当班人员每二小时(主管领导每月,管理人员每周)至少对锅炉设备(锅炉房内)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入运行(锅炉安全运行)记录。
2、巡回检查内容:
①水位、压力,蒸汽温度在规定范围内。三大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仪表灵敏可靠,无泄漏现象。
②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无鼓包、渗漏、变形、炉内燃烧工况良好、无漏水、汽。
③炉墙、炉拱、炉门、看火门无破损,完整牢固。
④管道、阀门无泄漏(包括内漏),阀门开关灵活。
⑤炉排及转动机械无摩擦异常响声,油位正常,轴承冷却充足,并注入了润滑油。
⑥锅炉进水系统、出渣系统、烟灰系统、水处理设备。
3、如有异常情况,重大事故后必须增加巡回检查次数,随时掌握运行情况。
4、巡回检查时应遵守安全规章制度,集中思想、看、听、摸、嗅设备各方面情况。对各主要设备(含水处理)应绕周巡视。
5、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入运行记录中,并汇报有关部门人员通知检修人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主管领导。
6、锅炉房照明良好,道路通畅。
7、巡回检查线路。
A 燃煤锅炉
电控柜→压力表,水位表→安全阀→自控联锁装置→上煤装置→炉排→燃烧状况→炉墙(门)→出渣机→省煤器→鼓引风→烟风道→除尘器→水泵→储水池→水处理设备(除氧设备)→排污阀→各类阀门→分汽缸→电控柜
B 燃油锅炉
电控柜→压力表、水位表→安全阀→自控联锁装置→燃烧器→油压力表→燃烧室→防爆装置→进水系统→排污阀→烟道→尾部排烟温度→日用油箱→过滤器→水处理→各类阀门→分气缸→电控柜
(三) 锅炉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专(兼)职管理人员对锅炉设备维修保养负领导责任,制定大、小修改计划及当月的维护保养计划,将修理改造有关技术资料,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锅炉重大修理、改造时,必须经法定的检测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3、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由司炉工或维修工负责,定人定责、职责分明、及时消除隐患,不能消除时应向管理人员或主管领导报告。
4、设备一般每三个月小修一次,一年大修一次。
5、小修中,应对三大安全附件、阀门、仪表及自动控制装置进行检修,并检查辅机各部位情况,更换已损坏的零件或消除漏油、水、汽现象。
6、锅炉的大修,除小修项目外、应消除炉内积灰、水渣、检修锅炉受压部件、辅机、修复破损的拱砖、炉墙、炉排和保温层,还应清洗轴承箱并换油。
7、安全阀每周应手动放汽一次,每月自动排汽一次。压力表每周冲洗存水弯管一次,水位表每班冲洗一次,水位报警器接班时试叫一次,连锁保护装置每班应试验一次。
8、应将设备备件计划、设备检修记录和事故记录,存在档案内。
9、锅炉停用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干法或湿法保养工作。
10、锅炉长期停炉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停用报告。
(四) 交接班制度
1、交班人员要做好本班的运行记录,要清楚地记录当班时所出现的情况以及处理措施,并注明是否处理完毕。
2、交班前应做好本岗位的清洁卫生和设备检查、擦拭工作。
3、交班人员要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后,向接班人员讲清要注意的事项。
4、接班人员必须提前一刻钟到达岗位,做好接班准备,提前10分钟接班。
5、接班人员要进行接班前检查水位表、压力表,核实锅炉设备状况、清点工具,如不相符,应在“内容摘要”栏中注明。
6、交班前或交班时发生的事故,由交班人负责处理,接班后的事故则由接班人处理。
7、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得离开锅炉房,不准将锅炉交给接班前喝酒、发高烧或无证人员。
8、交接双方人员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名后,接班人员立即上岗,交班者方可离去。
9、保管交接班记录,每月合订后放入档案内以备查阅。
(五) 锅炉水质管理制度
1、(蒸汽锅炉、热水锅炉)运行时水质要求,必须符合GB15760-2001《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2、锅炉用水必须经过水处理设备进行处理,没有可靠的水处理系统、水质化验,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水处理管理制度、化验员岗位责任制、水处理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制度。
4、根据锅炉参数和汽水性质要求,对锅炉原水、给水、锅水、回流水的水质及蒸汽品质定期进行分析。化验时间、项目、数据均应详细填写在水质化验记录表上。
5、对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动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设取样装置。对于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设蒸汽取样装置。
6、水质化验每两小时不少于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水质化验异常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适当增加化验次数。
7、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Mpa的蒸汽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但必须做好加药、排污和和清洗工作。
8、功率小于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可采用锅炉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内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工作。
9、对额定蒸汽发量大于等于6T/H的锅炉应配置除氧设备。
10、专职或兼职水处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
11、水质化验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GB1576—2001《低压锅炉水质标准》,保证锅炉经济运行与安全运行。
12、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必须做好保养工作,防止锅炉和水处理设备严重腐蚀及树脂中毒。
13、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的给水一般应用锅外化学水处理、水质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 目
给 水
锅 水
额定蒸汽压力、Mpa
≤1.0
>1.0
≤1.6
>1.6
≤2.5
≤1.0
>1.0
≤1.6
>1.6
≤2.5
悬浮物、mg/L
≤5
≤5
≤5
总硬度、mmol/L
≤0.03
≤0.03
≤0.03
总碱度mmol/L
无过热器
6-26
6-24
6-16
有过热器
≤14
≤12
pH(25℃)
≥7
≥7
≥7
10--12
10--12
10--12
容解氧、mg/L
≤1.0
≤1.0
≤0.05
溶解固形物mg/L
无过热器
<4000
<3500
<3000
有过热器
<3000
<2500
SO32-、mg/L
10--30
10--30
PO43-mg/L
10--30
10--30
相对碱度
<0.2
<0.2
含油量、mg/L
≤2
≤2
≤2
含铁量、mg/L
≤0.3
≤0.3
≤0.3
14、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2t/h,且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1.0Mpa的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采用锅内加药处理。其水质应符合下表。
项目
给水
锅水
悬浮物,mg/L
≤20
--
总硬度,mmol/L
≤4
--
总碱度,mmo/L
--
8—26
pH(25℃)
≥7
10--12
溶解固形物,mg/L
--
<5000
(六) 清洁卫生制度
1、锅炉清洁卫生工作是文明生产的重要内容,依靠司炉人员共同搞好。要求做到锅炉房清洁、工具、用具、煤场、煤渣堆放整齐,消除泡、冒、滴、漏。
2、当班人员应打扫操作室卫生,保持控制柜表面干净清晰,液位计、电极压力表、压力表等清晰可见,对辅机设备、鼓引风机、循环泵、阀门、轴承座、电动机、等设备经常揩擦清洁。
3、保持炉前清洁卫生,并做好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保持地面整洁,无积灰、积水、积油。
4、每周由锅炉房负责人员组织清洁大扫除。
5、锅炉房卫生应达到下列要求:
(1) 清洁、道路畅通、工具用具、消防器材等摆放整齐;
(2) 锅炉外表、附属设备、操作台等无积灰、无油垢;
(3) 温度计等仪器清晰明亮;
(4) 锅炉房内无杂物。
6、锅炉烟尘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
(七) 安全保卫制度
1、锅炉房是重要部门,非工作工员与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锅炉房内。
2、锅炉房电器、照明设施应符合电气安全规范要求,停炉后必须切断电源。
3、对入炉的燃料要注意检查,以防危险品(如雷管、铁块等)混入,造成事故;在清除炉渣灰时,要注意熄灭余火。
4、有机热载体不得超温、超压运行,有机热载体的出口温度和出口压力必须控制在核定的允许范围内。
5、有机热体锅炉的检修,必须严格执行检修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焊、割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
6、维护保养好锅炉房内的消防器材,不得擅自变动;司炉人员必须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及时扑灭初起火灾。
7、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停炉期间必须有司炉人员监视管理,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8、有机热载体(导热油)着火时,严禁以水作灭火剂扑救。
9、低位储存油罐与热载体炉之间必须有防火墙隔离。
10、锅炉房内的安全保护措施,非锅炉房当班人员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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