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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费是强制性缴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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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09: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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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运费是强制性缴纳吗【专家解说】:2007年11月以来,物价部门对全市物业公司收费行为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部分物业公司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规收费甚至乱收费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

【专家解说】:2007年11月以来,物价部门对全市物业公司收费行为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部分物业公司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规收费甚至乱收费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物业服务价格秩序。为此,市物价局专门召开了这次会议,以《提醒告诫书》的形式向全市物业公司发出警告。 《提醒告诫书》中,共提出13项物业企业的违规收费行为。 一、擅自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个别物业企业不执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制定企业内部关联交易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该行为属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不服务乱收费。一些物业企业服务不到位或服务标准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却正常收取服务费用。 三、自定项目乱收费。按规定,物业的所有收费项目都要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但有些物业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未经物价部门批准,就擅自向业主收取证件工本费等费用。如擅自收取业主机动车出入证工本费。擅自收取装修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 四、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物价部门从未批准过保证金、抵押金这两种收费形式。如擅自向业主收取装修抵押金。擅自对智能化管理小区业主收取电子大门门卡押金。擅自向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业主收取施工押金。 五、强制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合法。按照《大庆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规定,房屋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若业主委托物业清运,清运费按房屋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收取,也就是说,业主可以选择自行清运垃圾,但许多物业企业在业主未委托的情况下,强行收取该项费用,否则不给办理入住手续。该行为属于强制服务并收费,违反了政府的有关法规。 六、擅自提高标准收费。制定我市物业费标准,一个是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协商制定,一个是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指定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但有的物业企业在收取物业费过程中,既不执行协商价格,也不执行评估价格,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七、新建小区不允许提前收取物业服务费。按照《大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建物业应从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收取物业费,但有的物业企业在房屋交付当月即收取物业费。 八、超标准收取产权人自用车库采暖费。自用车库的采暖费按26元/平方米收取,但一些物业公司擅自按商服采暖费标准40元/平方米收取。 九、向业主重复收取天然气入户费。天然气入户费已计入新建住宅成本中,但多数开发企业及物业公司重复收取这笔费用。 十、误导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物业费价格是一种行业自律价格,只能作为一种指导价。但一些物业公司故意把这误导成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公示中只标明了收费项目和标准,未明示该项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性质,变相剥夺了业主议价和选择其它服务单位的权利,侵犯了业主的合法价格权益。 十一、物业费、采暖费不能捆绑收取。物业费往往由于物业服务不到位或业主恶意拖欠等导致收费率低,而为达到收取物业费的目的,一些物业企业将物业费、采暖费或者电费、水费等捆绑收取,该行为属于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是绝不允许的。 十二、不执行物业服务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明码标价,这是对物业企业的基本要求,但一些物业企业为达到某种目的,至今仍不明码标价或是标了价也内容不全。 十三、不办理《收费许可证》或不年审不能收费。少部分物业企业不符合要求,无法办理《收费许可证》,有的虽办理了《收费许可证》,但每年一次的年审却不能通过,但这些企业还强制向业主收费,违反了《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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