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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够从哪些方面对城市的发展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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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1: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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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够从哪些方面对城市的发展进行控制【专家解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指标包括以下各项:
(1)用地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土地与建筑使用相容

【专家解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指标包括以下各项: (1)用地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土地与建筑使用相容性。 (2)环境容量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人口容量。 (3)建筑形态控制指标。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距离、沿路建筑高度、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4)交通控制指标。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位。 (5)城市设计引导及控制指标。包括对城市重要地段的地块,需对地块内建筑的形式、色彩、体量、风格提出设计要求。 (6)配套设施体系。包括生活服务设施布置,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管理要求。 以上前五项属地块控制指标,可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规定性指标是一旦确定下来,就必须严格遵照的指标;指导性指标则是参照执行的指标。 规定性指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用地性质。指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或土地用途,可根据用地分类标准进行标注。 (2)用地面积。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3)建筑密度。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通常以上限控制。 (4)建筑控制高度。即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5)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即建筑相对于规划内道路红线后退的距离。通常以下限控制。 (6)容积率。即规划地块内各类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即: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土地面积 容积率可根据需要制定上限和下限。容积率的下限保证地块开发的效益,防止无效益或低效益开发造成的土地浪费。容积率上限防止过度开发带来的城市基础设施超负荷运行。容积率还可以根据建筑的用途不同分为全部建筑容积率、住宅建筑容积率、公共建筑容积率等。全部建筑容积率、住宅建筑容积率、公共建筑容积率等的分子分别对应全部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面积等。同样上边的建筑密度也可以有全部建筑密度、住宅建筑密度和公共建筑密度等。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即: 绿地率=绿地面积/土地面积 绿地率通常以下限控制。这里的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8)交通出入口方位。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指标: 1)机动车出入口方位。尽量避免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车辆出入口,一般情况下,每个地块应设l一2个出入口。 2)禁止机动车开口地段。为保证规划区交通系统的高效安全运行,对一些地段禁止机动车开口,如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附近和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地段。 3)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考试大&。为了实现高效、安全和舒适的交通体系,可能会有必要将人、车进行分流,为此规定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 (9)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停车泊位指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通常按下限控制。其他设施的配置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幼托。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变电站、配电所),电信设施(电话局、邮政局),燃气设施(煤气调气站)。 指导性指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1)人口容量。即规划地块内部每公顷用地的居住人口数,通常以上限控制。 (2)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对规划区重点地段的建筑形体和布局应进行特别控制(包括广场控制线、绿地控制线、裙房建筑控制线、主体建筑控制线、建筑架空控制线、建筑高度控制范围、建筑颜色等具体指标)。 (3)其他环境要求。 这个趋势不一定太准确 (1)编制的规范性:地方统一技术措施的不断出台。 (2)编制方法的延伸与拓展:分层控制实践。 (3)编制内容的深入:控规中设计控制的探索。 地方统一技术措施:特大城市出现了新的编制方法与编制思路,大多是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原有编制办法的不足进行的相应改进,并形成地方统一的编制技术措施: 《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02);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2004);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指引》(2005); 《南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2005); 《济南市控制规划编制技术导则》(2005); 《北京市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06)。 对本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行为进行规范,以便实现总体控制和相互衔接。 地方性的统一技术措施一般都在编制程序与工作阶段、分区划分与用地编码系统、规划控制内容与形式、成果规范等方面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对控规的分区划定与用地编码进行规范,基本上形成片区——街区——地块的划分层次,提出了相应的划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规范了城市地块的编码系统。有些城市提出了“规划单元”(名称不尽相同,但内涵相近)的概念提出编制相应的控制单元规划作为承上启下的依据(如广州、上海、南京、济南、北京)。 2)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明确编制内容与编制方式。提供主要控制指标的附值参考标准。有些城市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分类标准》(GB137-90)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应自身控规的用地分类(如南京、济南、北京)。 3)规范控规成果的统一格式、制图规范和数据标准。 控规编制的地方统一技术规定或措施都结合了各城市自身的特点,相互学习借鉴与补充,深化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在地方控规编制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分层控制:形成一套从总规——分区——片区——控制单元——街坊地块,分层控制、层层衔接的规划控制系统。 1)分层控制:每一层次落实相应深度的规划内容,并为深入控制留有余地和适应性空间; 2)总量控制:将总体指标的层层分解,每一层次均实行总量控制; 3)单元控制:将城市规划建成区划分至控制单元,控制单元提出控制指标、控制图则、控制导向等通则式控制,为为进一步结合旧城改造、近期建设和土地出让计划编制街坊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依据; 4)特定区:将城市中具有特殊要求的控制单元划定为特定区,特定区规划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针对性地提出特殊的控制要求和规划许可要求。 基本特点:从大分区到小分区(编制单元)分层控制,各尽其职,落实该落实的内容。 各专项规划提供依据,落实社会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交通设施) 整个从大到小、从粗到细是在统一的层面上展开的,便于衔接与协调。 这样的过程中特别注意的是系统的控制与落实,并提出了控制导向的概念。 该工作完成以后才会针对规划单元在深入展开具体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值)。 原控规调整方式已经暂停,今后将以单元为单位实施动态管理避免失控。 需要重新审视的内容: 1)总体规划——需要表达结构与分区、分区的容量以及控制要求,与新编制办法中的精神内涵一致。 2)分区规划——改变以往小总规的方式,明确次分区或控制单元的控制要求与控制内容,作为控规编制的依据。 3)刚性与弹性——越上层次的越刚性,越下层次越具弹性与适应性。 4)全覆盖——总规基础上单元层次全覆盖。 5)规划调整——以单元为单位,内部平衡与置换。 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机结合: 控规与城市设计的结合方式——程序分阶段、针对特定地区、城市设计控制融合、调整依据。 设计控制的深化——针对公共空间、角色与深度的把握、面临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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