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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油管理局假怎么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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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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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油管理局假怎么放?【专家解说】:大庆石油管理局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庆局发[2003]59号2003年6月11日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计划合理安排职工带薪

【专家解说】:大庆石油管理局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规定 庆局发[2003]59号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计划合理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保证职工身心健康,调动职工积极性,跟凝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实行带薪年休假的人员范围为管理局在岗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 第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可实行带薪年休假。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下半年满一年的,从此年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计算周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各单位在确保完成生产经营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最大限度控制加班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对于季节性施工单位,原则上在施工淡季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 带薪年休假按以下标准执行: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7天;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聘任在岗的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被管理局评为优秀职工、杰出贡献职工、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局级技术能手、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每年可执行休假14天。 第六条 带薪年休假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次性休完。当年未修的假期,不得跨年度使用。各单位对生产工作岗位能离得开的人员,在本人未提出休假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有计划的安排集中休假或分批休假。如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取消或挤占职工的休假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连续两年未安排休假的,第三年必须安排休假。 第七条 职工带薪休假不影响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嫁、丧假以及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保健休假,经批准上述假期可与年休假合并使用。带薪年休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对于实行有薪事假的,其情有薪事假的天数要相应冲减带薪年休假天数;已休完带薪年休假的,要冲减其次年带薪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凡需休假职工,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未申请或申请未批准者,不得擅自休假。职工个人不得以带薪休假为名自行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带薪年休假审批程序:二级单位党政正职、局机关部室正职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二级单位党政副职、局机关部室副职须经局主管领导同意,报局人力资源部备案;二级单位、局机关各部室(含直属单位)的其他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自行审批,报本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备案。 第十条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工资行进补贴(不含岗位型津补贴)、奖金照发,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休假的部分职工,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日标准为本人技能工资日标准的200%,补偿资金在本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经二级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审批,于次年一季度发放。 第十二条 凡被批准休假的职工,须按审批的休假天数进行休假。对因个人原因未休满休假天数,其未休满天数不再进行补休或经济补偿;对已休满审批休假天数,经组织批准逾期未归的,按无薪事假处理,未经组织批准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 职工休假,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个人自行外出休假者,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四条 职工休假期间应注意出行安全,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如发生安全等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执行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对于当年已休完带薪年休假的,停止执行其次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当年在管理局工作不满9个月的; (二)实行轮休假制度的外埠轮休施工工人,轮休天数(扣除法定休息天数)超过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的; (三)当年组织上已安排疗养的; (四)当年脱产学习6个月以上的; (五)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事假累计超过60天或旷工的; (六)开除厂籍留厂察看期间的; (七)当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八)当年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 (九)当年内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或主要责任者; (十)出国未按规定期限返回的; (十一)其他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员。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单位的教师或其他职工,凡已享受寒暑假休假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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