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棚户区改造8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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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棚户区改造86号文件【专家解说】:关于棚户区改造2006-03-29 1、什么是棚户区?
答:按照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城市棚户区的标准为:一是主要以木板、土
【专家解说】:关于棚户区改造2006-03-29 1、什么是棚户区?
答:按照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城市棚户区的标准为:一是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二是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的小平房;三是按建设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棚户房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棚户区。
2、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是什么?
答:建设政策方面,省建设厅在有关文件中规定了优惠政策。动迁政策方面,在《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关于本溪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2005]52号)进一步给予优惠,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时,既可以选择市政府第86号令规定的安置补偿政策,也可以选择“拆一还一”的安置补偿政策。
3、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有何特殊规定?
答:《关于本溪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规定的通知》(本政办发[2005]52号)中规定了如下政策:
(-)棚户区被拆迁人依法选择产权调换的,既可以选择适用《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规定的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省政府制定的棚户区改造政策,实行“拆一还一”的产权调换方式,即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原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套型予以安置。安置新套型房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安置面积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物价部门公布的该地区上年度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结算差价。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的住宅房屋标准套型分3类,即一类套型43平方米,二类套型60平方米,三类套型80平方米。每类套型允许误差2平方米。
(三)棚户区内被拆迁人,经民政部门确认为低保户的,在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时,可以在物价部门公布的安置住宅地区上年度普通商品住宅平均售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50元。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发布之日后批准拆迁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法规
4、拆迁范围确定后有哪些限制活动?
答:《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86号)第12条规定:
拆迁范围确定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下达书面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建、扩建、翻建、改建房屋;(二)房屋买卖、交换、租赁、抵押、典当、赠与、分户、析产等;(三)办理新的营业许可、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手续、拆迁期限届满时,暂停措施自行解除。
5、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28条规定:
对在拆迁范围内有住宅房屋,并有与之相应的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应予补偿、安置。
6、对无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房屋的拆迁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37条规定:
楼房区内无所有权证房屋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棚户区内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等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安置,但房屋使用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由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6000元的资助款。
(一)1998年4月15日前户籍在拆迁范围内,并为独立户口的;
(二)独立门户,居室与厨房有间隔,四季均在此居住,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
(三)城区内确无合法房屋的。
7、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29条规定:
拆迁住宅房屋的补偿,可以货币补偿,也可以产权调换。除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三款规定外,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第二十四条规定:拆除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代管房屋、弃管房屋和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拆迁人应依据本办法提出货币补偿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实行等价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8、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与使用性质是怎样确定的?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19条规定: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没有记载或有争议的,以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9、对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拆迁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市政府第86号令第36条规定: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对房屋本体(不含环境、区位等因素)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二)本溪市棚户区、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操作规程第8条规定:
违建房屋的拆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执行。
违建房屋原则上由所有人自行拆除,对在搬迁期限内拒不自行拆除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拆迁人申请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对违建房屋进行认定;
(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在接到认定申请后,要在5日内做出认定,并出具认定书;
(三)拆迁人将认定书提交综合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要在接到认定书后7日内对违建房屋强制拆除。
同时,对具备法定资助条件的违建房屋,强制拆除后还要从其资助款中扣出执行费。
10、如何计算被拆迁人的搬迁补助费、误工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38条规定:
拆迁城区内的房屋,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给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补助(不含违章建筑房屋的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误工补助费各200元。
(二)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人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
11、被拆迁房屋原有设施是如何补偿的?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40条规定:
因房屋拆迁而引起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有线电视、通讯设施等迁移的,拆迁人应承担一次性迁移费用的补偿。
原房屋有煤气设施,实行货币补偿的,凭被拆迁人个人缴费手续,拆迁人应给予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户后,不再承担煤气设施安装费。
12.拆迁出租的房屋如何进行补偿与安置?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42条规定:
拆迁公有租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款须由被拆迁的房屋承租人购买该房屋产权后,由拆迁人对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拆迁公有租赁住宅房屋,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在拆迁前已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实行等价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私有租赁住宅房屋,拆迁人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与安置,承租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13、什么是拆迁期限?什么是搬迁期限?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10条规定:
拆迁期限是指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
搬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14、空置的房屋如何拆迁?
答:本溪市棚户区、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操作规程第7条规定:
对拆迁范围内的空置房屋,拆迁人如在搬迁期限内通知不到房屋所有人,可在搬迁期满后,在《本溪日报》和所在社区发布通告。通告发布三天后,房屋所有人仍未与拆迁人取得联系,拆迁人可向本溪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提交安置补偿方案,经核准后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在公安机关、社区等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先行拆迁。
15、房屋拆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拆迁协议怎么办?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17条规定:
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期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据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屋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裁决的执行。
本溪市棚户区、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操作规程第9条规定:
一、对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满之日起至拆迁期满之日止,拆迁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裁决申请人是否受理。
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拆迁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调。
四、经协调拆迁当事人双方仍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16、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是什么?
答:市政府第86号令第20条规定: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经拆迁人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行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答:本溪市棚户区、采煤沉陷区房屋拆迁操作规程第10条规定:
市政府责成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被拆迁人在接到《拆迁裁决书》15日后仍未自行搬迁,拆迁人可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人民政府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要对听证笔录等资料整理备案;
(三)在对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安置条件后被拆迁人仍不拆迁的,在市政府下达强制拆迁决定后,由市综合执法局执行强制拆迁,市公安、司法、公证、卫生等部门予以配合执行。
18.被拆迁人对政策执行有异议如何投诉?
答: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政策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第(-)项规定作出支持投诉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19、对困难户是如何认定的?
答:对困难户的认定是通过低保户体系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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