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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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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2: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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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税收优惠【专家解说】:多项税收优惠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参考一下吧) 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国政府先后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和环

【专家解说】:多项税收优惠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参考一下吧) 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国政府先后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有14项: (一)支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3、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4、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1、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2001年起将其中的综合利用水泥产品改为增值税即征即退;2、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油母页岩炼油、废旧沥青混凝土回收利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煤系伴生油母页岩等综合利用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4、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5、逐步取消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三)促进能源节约。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作为节能建筑原材料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四)鼓励环境保护。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 消费税方面的优惠政策有4项: (一)支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 (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1、对汽油、柴油每升分别按0.2元和0.1元征收消费税,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差别税率;2、自2006年4月1日起,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3、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5%、9%、12%、1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7项: (一)促进能源节约。1、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经批准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2、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3、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新增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1、对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生成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2、对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三)环境保护方面,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资源税方面,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2004年起陆续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原油、天然气、煤炭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部分油田的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已达规定的最高标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地方政府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五)出口退税方面,取消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并对上述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对铜、镍、铁合金、炼焦煤、焦炭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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