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排放口一定要做巴歇尔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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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排放口一定要做巴歇尔槽吗【专家解说】: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1 范围
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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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说】: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
1 范围
适用于本市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点、源)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规范化建设
2 引用标准
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本要求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GB15562.1-1995 GB1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HJ/T96-2003 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
CJ/T3008.1~5-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HJ/T191-2005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
HJ/T76-2001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75-2001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线自动监测仪
GB5085.3-19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新版本
3 定义
3.1 排放口规范化
对污染源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噪声强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目
4 排放口规范化原则
4.1 切排污单位都要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或建设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排污单位必须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线监测基础工作:
4.1.1 国家环保总局确定国控重点污染源;
4.1.2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单位(含20吨/小时上燃煤锅炉企业);
4.1.3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地)污水处理厂;
4.1.4 日平均排放废水100吨或化学需氧量30公斤上工业污染源
4.2 列入总量控制指标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
4.3 污水排放含第类污染物应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采样点位
5 排放口规范化步骤和内容
5.1 污染源排放口现状调查
排污单位对其每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源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调查了解各类排放口地理位置(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周围环境影响等
5.2 排放口规范化工程设计与施工
现状调查基础上编制排放口工程设计方案、绘制工程图纸编制各排放口整治预计费用、施工期、竣工日期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要求第6条要求
5.3 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填写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
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标准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要求各排放口规定位置竖立标志牌由区、县环保局组织填写并签发《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完成排放口立标工作每登记证应附有安装标志牌位置照片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5.4 排放口规范化档案建立
满足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立标之还应建立各排放口相应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口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及日常现场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和记录
5.5 排放口规范化验收
排污单位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设备投入运行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收验收申请对符合验收条件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其验收工作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进行
6 排放口规范化方法和技术要求
6.1 污水排放口
6.1.1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地点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放口各;生产经营场所同地点单位每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排放口别单位确因特殊原因其排放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须报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排污单位已有多排放口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调整进行管网归并整治
6.1.2 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1996)规定对类污染物监测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采样点;对二类污染物监测排污单位总排放口设置采样点总排口位置原则上设厂界处对具备条件必须经区、县环保部门批准
6.1.3 采样点上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竖井或修建段明渠污水面地面下超过1米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放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6.1.4 凡符合本要求第4.14.2条单位必须单位总排放口上游能对全部污水束流位置根据地形和排水方式及排水量大小修建段特殊渠(管)道(测流段)满足测量流量要求:
A. 计量水槽选择原则
a. 当排水量大于50立方米/小时且地形条件较宽阔适合建明渠内镶巴歇尔水槽
b. 当排水量大于50立方米/小时且地形条件较狭窄适合小型渠内镶三角堰或矩形堰
c. 泵排水般瞬时流量大因此管日排水量多少都应加装缓冲堰板使水流匀速流入计量水槽
B. 计量水槽测流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选用堰槽法或基于堰槽流量计测流须修建段满足《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CJ/T3008.1~5-93)明渠
b. 选用流速仪法测流须修建段截面底部硬质平滑、截面形状规则几何形长度小于3~5米平直过渡水段设计水深小于0.1米(安装水质自动线监测系统设计水深应小于0.3米)、流速小于0.05米/秒具体要求流速仪使用说明准
c. 选用浮标法测流应有段横断面规则、沟底纵向无坡度、无弯曲、水流平稳、有定液面高度少于10米明渠
d. 选用容器法测流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较小
C. 对于排污管道测流段需加装管道专用电磁流量计安装流量计时管道必须凹进地面凹进底部安装流量计达满量程计算
6.1.5 水质自动线监测系统采样位置应尽量设计量水槽流路央采样口距水面10~20厘米下对漂浮物较多污水采用10~20目金属筛网阻隔避免漂浮物堵塞采样口
6.1.6 般排污单位排放口也应尽量安装污水流量计有困难安装堰槽式测流装置或其计量装置堰槽式测流装置应满足《明渠堰槽流量计》(JJG711-90)标准要求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应满足《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1996)标准要求
6.1.7 确因情况特殊能修建测流段并安装污水流量计排污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废)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环保部门认
6.1.8 水质自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要求应符合《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1996)、《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6-200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线自动监测仪》(HBC6-2001)及《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191-2005)等标准要求
6.1.9 废水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排放口附近醒目处若排放口隐蔽或厂界外则标志牌也设监测采样点附近醒目处
6.2 废气排放口
6.2.1 排放同类污染物两或两上排气筒 (论其否由同生产工艺过程产生)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影响生产、技术上行条件下尽能合并成排气筒
6.2.2 有组织排放废气排气筒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规定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内高建筑物5米上达规定要求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步处理或对排气筒实施整治新污染源排气筒般应低于15米
6.2.3 对有破损、漏风排气筒必须及时修复
6.2.4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凡有条件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需从严控制般情况下应有无组织排放存
6.2.5 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当采样平台设置离地面高度≥5m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Z字梯/旋梯/升降梯有净化设施应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6.2.6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规定设置
a. 采集或连续测定颗粒物、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位置应设管道气流平稳段并优先考虑垂直管道和烟道负压区域
b. 采样口位置原则上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对颗粒物采集或连续测定应设置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小于4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小于2倍直径处;对气态污染物采集或连续测定应设置距弯头、阀门、变径管道下游方向小于2倍直径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小于0.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A、B边长
c. 圆形烟道原则上设相互垂直两采样口矩形烟道根据断面积划分般0.6平方米小块应有测点由测点数确定采样孔数
d. 采样口径般少于75毫米当采取有毒或变温气体且采样点烟道处于正压状态时应加设防喷装置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口径应按产品说明书要求确定
e.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断面下游0.5米处应预留参比方法采样孔供参比方法校准使用参比采样孔位置应与连续监测系统测定位置重合互影响测量前提下应尽能靠近对于矩形烟道若烟道截面高度大于4米则宜烟道顶层开设成参比方法采样孔;若烟道截面宽度大于4米则应烟道两侧开设成参比方法采样孔并设置多层采样平台
f. 当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其监测孔位置应尽能选择气流稳定断面孔位前直管段长度必须大于直管段长度
6.2.7火电厂、热电厂、供热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要求应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和《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等标准要求
6.2.8废气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排气筒附近地面醒目处
6.3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
6.3.1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工业固体废物应当设置专用贮存设施或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应采取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6.3.2 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施、专用堆放场所集处置或贮存专用堆放场地必须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治措施禁止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
6.3.3 各种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堆放场所和填埋场必须有防火、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防止污染环境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限期改造
6.3.4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渗滤污(废)水达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必须进行处理
6.3.5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有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须其周围设置监测井(孔)用监测地下水水质变化
a. 背景值监测井(孔)与固废贮存(处置)场所大距离超过3公里深度应地下水面3米之下
b. 饱和带监测井至少应包括三口井(孔)口井远离固废贮存(处置)场所用于提供直接受场所影响地下水数据
c. 充气带或非饱和带监测用渗水器沿场所四周设置
6.3.6 般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占用土地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应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平方公里应其边界主要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小于100平方米应醒目处设1标志牌危险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其边界都应采用墙体或铁丝网封闭并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
6.4 固定噪声源
6.4.1 凡厂界噪声超出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要求其噪声源均应进行整治
6.4.2 根据同噪声源情况采取减振降噪吸声处理降噪、隔声处理降噪等措施使其达功能区标准要求
6.4.3固定噪声污染源(即其产生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并干扰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固定噪声源)对边界影响大处须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6.4.4 边界上有若干声环境相对独立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应分别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6.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
6.5.1 切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实行规范化整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6.5.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其: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般: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6.5.3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立式标志牌主;般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根据情况分别选择设置立式或平面固定式标志牌
6.5.4 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6.5.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实行定点制作并由市环保局监制
a. 标志牌形状及尺寸
警告标志牌形状三角形边框提示标志牌形状正方形边框
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42米提示标志牌长0.48米、宽0.3米;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56米提示标志牌长0.42米、宽0.42米立柱高度标志牌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b. 标志牌采用1.5~2毫米冷札钢板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表面采用专用防伪膜
c. 标志牌颜色
警告标志牌背景和立柱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文字黑色;提示标志牌背景和立柱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文字白色文字字型黑体字
d. 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格式:第行企业名称第二行排放口编号第三行污染物种类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必须与排污申报登记表相关内容致
排放口编号格式统规定下:
污水WS-××××× 废气FQ-×××××
噪声ZS-××××× 固体废物GF-×××××
编号前两字母排污类别代号五位排放口顺序编号排放口顺序编号数字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规定
6.5.6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辅助标志上需要填写栏目应由市环境保护局统规定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字颜色与标志牌颜色要总体协调
6.6 排放口规范化档案建立
6.6.1 各级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均需使用由市环保局统印制《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
6.6.2 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当地环保局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登记证览表标志牌编号及登记卡上标志牌编号应与标志牌辅助标志上编号相致
6.6.3 当地环保局根据登记证内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7 排放口规范化质量保证
7.1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计量认证
7.1.1排污单位应选择使用进入国家环保总局和市环保局线监测仪器设备名录自动监控设备并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技术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7.1.2 污水流量计投入运行排污单位每年应向当地计量部门申请检定领取计量检定证书
7.1.3 暂时能进行计量认证自动监控设备应委托有监测资质单位进行对比监测校验且每年得少于二次
7.2自动监控设备运营管理
安装流量计及其自动监控设备排污单位应优先选择具有环保设施运营资质单位负责自动监控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
8 排放口规范化验收
8.1 验收条件
8.1.1 废水排放口
a. 每独立厂区废水总排放口超过两
b. 需清污分流单位实施了清污分流
c. 废水总排放口、废水处理设施进水、出水口均设置了具备便于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采样口;排放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设置了具备便于采样采样口
d. 废水总排放口采样口设厂界处(特殊情况除外)
e. 符合本要求第4.14.2条重点排污单位规范化排放口安装了通过国家产品认证流量计或线监测装置线监测仪器应满足《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HJ/T15-1996)、《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6-200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线自动监测仪》(HBC6-2001)及《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T191-2005)等标准要求监控数据应实现排污单位区、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三级联网
f.般整治单位各废水采样口设置了符合标准计量要求三角堰、矩形堰、测流槽等计量和记录装置
8.1.2 废气排放口
a. 所有排气筒均设置了采样孔及采样平台采样孔及采样平台设置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颗粒物测定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要求
b. 有组织排放废气对其排气筒数量、高度和泄漏情况进行了整治工艺废气排气筒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4768-1996)要求锅炉房烟囱数量、高度符合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要求
c. 火电厂、热电厂、供热锅炉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满足《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和《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等标准要求监控数据应实现排污单位区、县环保局和市环保局三级联网
d. 对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加装了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通过排气筒集排放并设置有采样点位
8.1.3 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
a. 般固体废物设置了专用储存、处置场所
b. 危险废物设置了防雨、防扬散、防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专用堆放场所贮存场所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8.1.4 固定噪声排放源
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敏感且对外界影响大处设置了监测点
8.1.5 排放口立标
a. 所有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都设置了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和GB45562.2-1995)要求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b.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距采样点(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能长久保留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地面2米
c. 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8.1.5 排放口建档
a. 使用《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并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
b. 根据登记证内容建立了排放口管理档案(也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8.2 验收程序
8.2.1 资料审查
排污单位提供排放口规范化资料应包括下内容:
A. 基本情况
行业类别、主管部门、企业规模、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用量、本单位全年用水、用煤(油)量等
附图: 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表;单位方位及平面布置图
B. 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产品生产工艺
附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C. 主要污染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污染物种类、主要污染物排放点源、排放频率、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口位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
D. 废水排放口整治内容
废水总排放口、排放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各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口、出水口数量、位置;各采样点、采样平台设置情况、测流段位置;测流装置或计量装置类型、流量计型号、数量、整治时间;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数量立标位置
附图:废水排放口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图 、排放口照片;取样、用水、排水流程及水平衡图(需注明各废水排放口及采样点、测流段位置)
E. 废气排放口整治内容
a. 锅炉烟囱及工业废气排气筒数量、高度、泄漏情况;各排气筒采样口位置、采样平台设置情况、整治时间;环保图形标志牌数量、立标位置
b. 无组织废气排放整治方案、整治时间;环保图形标志牌数量、立标位置
附图:废气排放口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图 、排放口照片
F.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整治内容
固体废物种类、主要有害物质成份;贮存、堆放场数量、位置、条件;环保图形标志牌数量、立标位置
附图: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图 、监测点位照片;固体废物产生源主要工艺流程及物料平衡图
G. 固定噪声排放源整治内容
主要固定噪声源位置;厂界噪声监测点位置;环保图形标志牌数量、立标位置
附图: 噪声源平面布置及周围环境图、监测点位照片
H. 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
a. 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项目资金决算书、有资质监测单位提供设备验收对比测试报告
b. 设备试运行30日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备调试、校准及检测等技术资料
c. 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d. 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其有关资料
e. 自动监控设备由第三方社会化运营管理排污单位需提供受委托社会化运营单位管理自动监控设备合同
I. 排放口规范化档案
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主证和副证复印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情况汇总表;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表
8.2.2 现场检查
区、县环保局调取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单位实时监控数据;排污单位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现场进行检查
8.2.3 验收意见
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形成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排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8.3 验收结
8.3.1验收合格排污单位须验收材料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设备即投入正常运行
8.3.2 对实际未达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条件排污单位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予处罚
9 排放口规范化设施管理
9.1 运行管理
9.1.1 排污单位应规范化排放口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范围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兼、专职人员对排放口进行管理做责任明确、奖罚分明
9.1.2 排污单位应负责排放口环保设施正常运转保持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清晰完整采样口及线监测仪器和设备正常使用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9.1.3 排放口位置和污染物种类等有变化时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经批准变更标志牌和登记证相应内容
9.2 监督管理
9.2.1 规范化排放口相关设施(: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属污染治理设施组成部分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污染治理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9.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设置安装任何单位和人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涂改
9.2.3 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任何单位和人得擅自拆除、闲置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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