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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细则谁能提供下

来源:
时间:2024-08-17 11: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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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细则谁能提供下【专家解说】:税法上规定: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专家解说】:税法上规定: 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8年 3.传导设备 15━28年 4.动输设备 8━14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年 电子计算机 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年 6. 工业窑炉 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 18━22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 折旧年限 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年 10.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 12━20年 输电线路 30━35年 配电线路 14━16年 变电配电设备 18━22年 核能发电设备 20━25年 11.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年 12.石油工业专用设备 8━14年 13.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 7━14年 14.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 5━10年 15.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年 16.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年 17.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年 18.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5━22年 19.核工业专用设备 20━25年 20.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自来水 15━25年 燃气 16━2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 折旧年限 21.房屋 生产用房 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非生产用房 35━45年 简易房 8━10年 22.建筑物 水电站大坝 45━55年 其他建筑物 15━25年 答案补充 《征管法实施细则》。 本年度有最新的规定: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实施前已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摘抄一点: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答案补充 我刚才输入的表是我念注税考试时的课件,也是根据税法的。 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也有规定: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答案补充 那你就拿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到税务机关去,就一切OK了,这个是新税法,每个税务干部应该都有学。 答案补充 我上述的固定资产年限表应该是以前的《所得税实施细则》的规定,你找一下这个细则,我刚才输入的确实是我前2年的教材内容,新的《所得税实施细则》也只是规定了最低年限,我认为可以参照一下。我再帮你再找一找,有没有再细则的规定。 至于“自来水管道”,我也认为应该把它列为建筑类项目,因为铺设管道时,我们一般都把它都归入建安管理,取的发票应该也是地税开具的建安发票吧。如果你当时入账的时候是凭国税局管理的销售商品类发票,那你就可以继续和税务局交涉,以设备计提折旧。 答案补充 出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答案补充 我建议你找一下原始入账时的发票依据,这可能也是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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