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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建【2011】781号文件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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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0: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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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建【2011】781号文件的规定是什么【专家解说】: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的通知》(新政发[2011]103号)和自治区财

【专家解说】: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的通知》(新政发[2011]10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及自治区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1]781号):“从2011年11月1日起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自治区按照煤炭资源井口产量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按不同煤种 的征收标准为:凡以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煤炭资源的企业,开采的动力煤每吨征收15元,开采的焦煤及配煤每吨征收20元;除此之外,凡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炭资源采矿权的企业,在此标准上每吨加征5元”。“为鼓励煤炭资源就地转化,对煤炭开采企业先全额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地方所属煤炭开采企业开采煤炭资源用于现 化工、煤电等转化项目的(现代煤化工包括:煤制天然气、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煤电包括:西电东送、煤—电—冶炼、煤—电—硅),清算 实际使用的煤炭数量后,再将已征收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的60%返还给煤炭开采企业。对以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炭资源采矿权的企业,每吨加征的5元不予返还”。 因该煤矿为拟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煤炭资源采矿权的企业,开采的煤种为动力煤,按照文件规定,应缴纳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为20元/吨。据此,本次评估确定计入成本的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为20元/吨。 生产年份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年产量×单位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3×20=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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