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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中游地区的山西省在进行资源开发和运输过程中造成哪些问题.可采取哪些措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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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09: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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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中游地区的山西省在进行资源开发和运输过程中造成哪些问题.可采取哪些措施解决【专家解说】:2005年7月至8月,民革山西省委组成调研组,行程7千多公里,沿黄河流经我省700多公里

【专家解说】:2005年7月至8月,民革山西省委组成调研组,行程7千多公里,沿黄河流经我省700多公里的四市十几个县,对黄河水资源污染问题及其防治措施进行了实地考察。通过考察我们认为,近年来,国家、地方对黄河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保护和防治的现状仍不尽如人意,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其问题概括如下: 一、煤炭的深度开采对黄河水资源污染严重。山西省黄河沿线各县市基本上都是煤炭挖掘和生产的重要区域,而煤炭的开采基本上都进入到地下较深的煤层上,据测算开采1吨煤需要排掉地下水2-4立方米,黄河山西段(流域)年产煤炭13963万吨,据此计算,黄河山西段(流域)至少每年向黄河排入矿坑水27926万立方米的水量,而这部分水源含有许多复杂的物质成分,包括Ca2+、Mg2+、Na+、SO42-、CI-、HCO3-、Fe2+(Fe3+),甚至某些排掉的矿坑水含有重金属和放射性离子等,严重地污染了黄河的水源,给污染源下游的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同时黄河山西段水资源极度短缺,如此煤炭深层次开采对地下水扰动和大量排放,将使水资源极度短缺的区域水资源矛盾更尖锐。 二、破产或被迫关闭企业的尾矿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处理的责权不明。黄河山西段蕴藏着各种矿藏,随着经济发展,各种矿藏利用开发力度也会越来越大。“谁污染谁治理”是企业对其污染的保证,也是企业发展的前提,然而这些企业因某种原因一旦破产,其后续的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由谁承担?偏关县20世纪50年代在黄河一级支流流域内兴建了一座硫铁矿场,由于某种原因10年前导致破产,富含SO42-的矿渣遍布皆是。该县最近又关闭了一些铁厂,废弃铁渣到处堆放。该类企业自身已不存在更谈不上如何治理。而由于责权问题和没有专项治理经费问题,当地环保部门能力有限,只能眼睁睁看着遍野的矿渣随水而流污染黄河。 三、黄河干流沿岸采石点密布,采石过程中的碎石及粉尘直接污染黄河水资源。晋陕峡谷富含山西古陆台保留的高品位碳酸岩,由于地处峡谷地带再加上万家寨截流下游河床变窄,为沿岸采石及其烧石灰提供了便利条件。考察中我们发现从偏关县到河津市禹门口黄河峡谷段的两岸,采石矿到处都有,碎石和废石灰倾倒在河漫滩上,每遇下大雨和万家寨水库放水冲沙,这些碎石和废石灰便排入河流污染黄河。 四、黄河沿岸及支流,特别是汾河的城市废水污水直接污染黄河水资源。黄河沿岸的县市绝大部分没有污水处理厂外,城乡废水污水无任何处理,直接排入黄河。尤其是黄河岸边的河曲、保德、河津、平陆等县市,废水污水直接进入黄河。一级支流汾河沿岸,有几个大城市和污染严重的城市,虽然有污水处理厂,但它们的治理也不容乐观,这些是黄河水污染的主要来源。 五、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的化工厂是潜在的污染源。比起其他的污染,虽然化工厂的污染是偶然的,可能性也较小,可一旦出现事故,造成的污染却是不可估量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后对松花江造成的灾难性污染,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六、水土流失的态势依然严峻。黄河山西段黄土覆盖深厚,植被稀少,沟壑纵横等地表景观,与多变率的季节性降雨,尤其是暴雨不协调的组合,是该区域大量产生泥沙并通过河(沟)道输入到黄河,污染黄河水源的重要过程。水土流失造成黄河水资源物理性的污染,同时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化肥和农药残留物,随土而存,随水而流,混污一体并导致黄河水资源污染进一步加剧。 七、区域水土保持治理有关项目分布集中,部分项目资助不均衡。考察中发现,一些与黄土高原水土流失治理有关的项目分布过于集中,在一个县(市)域内,既有“三北防护林项目”、“退耕还林还草项目”、“世行贷款项目”、“坝系工程建设项目”等等,而在部分县(市)域内,几乎没有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的支撑;甚至在一个县(市)域内几项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几乎集中在几个乡镇内。在考察中还发现,同一项目在不同的区域资助标准有偏差,如“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在黄河流域执行的标准是200斤/亩粮食,而在长江流域则是300斤/亩粮食,挫伤了黄河流域农民退耕还林还草的积极性。 八、现存的淤积水土的黄土高原工程措施——坝体亟待加固。黄河山西段流域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已开始从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过渡到综合治理的措施来。目前一些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修建的拦截水土最有效的工程——拦泥坝,也都在发挥着拦截泥沙的积极作用。在考察中发现,一些地方比如:河曲县刘庄流域一坝体内外两侧高度相差50米—60米,离石市王家沟流域部分坝体两侧高度相差10米—20米,一旦该流域遇有较强的暴雨,几十年淤积下的泥土,顷刻间就会流入黄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建议国家在编制国家“十一五”环保规划时,将黄河的水污染问题列为“十一五”重点。在“十一五”期间,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防治母亲河污染的重要性,加大对黄河的综合治理力度。制定环保目标要切实可行,应吸取过去教训,不能再提过高、不切实际的口号和目标。 二、建议山西省政府在国家对煤炭资源急需的条件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控制不规范的煤炭开采量。煤炭的深度开采不仅对黄河水资源污染严重,而且对山西省水资源破坏十分严重。调整山西省能量利用结构,比如利用舍饲养畜发展沼气;利用黄河山西段区域光能资源丰富独特条件利用各种条件收集太阳能;在国家对拟建碛口水电站并进行论证的基础上敦促国家加快该工程建设的步伐等等,以能源结构的调整与转变等措施,减少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开发,缓解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对黄河水资源污染和山西省区域严重缺水的严重局面。 三、严格实行有效的“谁污染谁治理”的治理措施。黄河山西段矿产资源丰富,而且开采形式多样。企业运行过程中可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治理措施,可是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被关、闭、停后,遗留的污染物,由原企业还是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治理,责任不明。建议将“在企业运行过程中,除应担负本企业对现有污染治理的责任外,还应当在每年的生产中上缴一定比例的企业后期治理保障金,以保证企业或因其他原因而被关、闭、停等的环境治理,如企业在被关、闭、停等后没有环境治理任务,后期治理保障金可退回原企业,或顶替债务等;由于该企业造成的污染严重,使其治理保障金难以治理时,由地方政府拨专款治理。”列入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 四、应尽快划定合理的采石和烧灰区域。鉴于黄河干流沿岸采石烧灰点密布,采石过程中的碎石及粉尘直接污染黄河水资源问题,建议山西省人民政府责制定有关政策,坚决杜绝采石与烧灰散乱管理并直接对黄河水资源进行污染的现状。 五、尽快分期分批对黄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进行统一安排。在工业化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区域地下水的摄取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就连升华后的人畜用水也由河水——地下水,迅速直转恢复到利用地表水的饮用过程。黄河是黄河流经地人民饮用水的重要来源,建议山西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利部等相关单位,尽快实施污水处理工程,实现黄河水资源的高质饮用水平,以保障饮用区人民的饮水健康。 六、建议各级政府继续加大对水土流失治理的力度。黄河山西段是黄河粗沙、多沙的重要来源区。区域地表覆盖条件与降水条件决定了水土流失十分严重的问题,在有关水土流失治理项目的安排上,建议采取时间有序、区域有序,尽量避免一个区域多个项目布设的重复现象;在同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议对农民补助标准上尽量一致,避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农民情绪波动和影响该项目成果的时效性;在区域性水土流失治理过程中,建议恢复由原地方计划部门全面协调的职能,以统筹相关项目的安排与调配,避免区域性重此轻彼的现象。 七、建议政府责成山西省水利部门,对各类截泥沙坝坝体进行勘查,并适时维修。山西省是最早治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的典型区域,20世纪50年代——60年代修建的坝体依然存在,这类坝体确实为黄河拦截泥沙已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且仍将继续作贡献,而他们大部分多年失修,已处于超能力的服役阶段。建议政府拨出专款进行维护加固,以正常发挥他们的拦沙能力保护黄河水资源。 八、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以坝系建设为主的综合治理工程。黄河山西段水土流失极其严重,严重地导致农业生产条件恶劣,生产水平低下,经济贫困。然而历史经验证明,该区域沟坝地旱年不旱,亩产均能够达到1000斤以上,深受当地人民的欢迎,而且沟坝地的建设可大面积地退下坡耕地,以还林还草保护水土流失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建议山西省人民政府,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以坝系建设为主的综合治理工程。 九、加快“数字黄河”的建设和利用。目前我们更关注黄河的泛滥,而忽视黄河的污染。如果这样,黄河同样是一条没有生气的河流,死亡的河流。污染的泛滥致使一条死河的存在,这不比黄河一次泛滥造成的损失小!所以“数字黄河”的基础设施数据在采集、传输、存贮上要更加全面。而其应用系统不仅应包括防汛减灾、水量调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和电子政务等,而且应包括水质监控、污染指标测量等系统,“数字黄河”应该是一个巨型信息服务平台,更是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 十、增强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黄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要增强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一旦黄河水受到污染,马上启动预警系统,按照黄委2003年4月建立的水利系统第一个重大水污染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结合今年6月份刚刚完成的“黄河重点河段水质预警预报关键技术研究”最新科研成果,把污染降低到最小,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十一、要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以污染控制新技术条件下的排放标准为基础的水环境标准体系,以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作为水污染防治管理的主要内容,增加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操作性。将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运用到水污染防治中,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重视公众参与的作用。强化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能,赋予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制定严厉的刑事制裁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不但要课以行政、民事处罚,还要处以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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