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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尼泊尔水能资源的开发条件

来源:
时间:2024-08-17 09: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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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尼泊尔水能资源的开发条件【专家解说】:为对尼泊尔地面和地下水资源进行合理使用、保护、管理和开发,及时、合法和合理使用水资源,防止环境和其它不利因素对水资源的影响,防止水资源污染

【专家解说】:为对尼泊尔地面和地下水资源进行合理使用、保护、管理和开发,及时、合法和合理使用水资源,防止环境和其它不利因素对水资源的影响,防止水资源污染,特制定本法。 第一节 概要 1、该法名称《水资源法2049(1992)》 2、该法自发布公报之日起生效 第二节 定义 1、水资源(Water Resources)即在尼泊尔领域内的地面水、地下水等形式存在的水。 2、合理使用(Beneficial Uses)即以现有财力物力合理使用水资源。 3、获许可证者(Licensee)即获得使用水资源许可的个人或团体。 4、用户协会(Users Association)即根据5款成立的水用户协会。 5、规定的(Prescribed或As Prescribed)即本法规定或依本法制定的(规则)。 第三节 水资源所有权 尼泊尔领域内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尼泊尔国家。 第四节 水资源使用 1、未根据本法获得许可证,任何人无权使用水资源。 2、但下列情况使用水资源,无需许可证。⑴个人饮用水和家庭用水。⑵个人或家庭所拥有土地的灌溉。⑶村舍企业水车和水磨用水。⑷个人船只在本地运输。⑸土地所有者对所属土地范围内水资源的使用。 3、个人或团体应合理使用水资源,不得对他人造成危害。 第五节 水用户协会 1、愿遵守制度为集体利益使用水资源的人可依法成立水资源协会。 2、水用户协会应在指定官员或当局处注册。 第六节 水用户协会是法人团体 1、水用户协会是可延续的自治法人团体。 2、水用户协会拥有自己不同业务用途的章印。 3、水用户协会可像个人一样,有权以任何手段获得、享受、销售、处理或安排固定或不固定资产。 4、水用户协会可像个人一样,提出投诉或被投诉。 第七节 水资源使用优先顺序 1、一般来讲,使用水资源顺序如下: ⑴饮用水和家庭用水,⑵灌溉用水,⑶畜牧业和水产业等农业用水,⑷水电项目,⑸村舍工业、工业企业和采矿用水,⑹航运,⑺娱乐,⑻其它。 2、使用水资源发生纠纷,水用户协会应根据1款优先顺序了解该水资源使用是否与四节3款符合,并通过必要询问,做出裁决。 3、上述2款水用户协会做出的裁决对有关各方均有效。 4、上述2款水用户协会裁决程序应有明文规定。 第八节 用水许可证 1、希望调查或使用水资源的个人或团体,应向指定有关官员或当局提交申请,附上经济、技术、环境调研报告以及其它规定材料。 如仅申请对水资源调查,不必提交上述研究报告。 2、收到上述1款所述申请,有关官员或当局应进行或责成进行必要询问,按规划(Format)规定期限和条件并给申请人发放许可证。对水资源调查申请,收到申请30天内发放许可证;对水资源使用申请,收到申请120天内发放许可证, 3、在本法生效前,正在使用水资源的个人或团体,应在本法生效1年内,向指定官员和当局提交申请并附上规定材料。四节2款情况除外。 4、根据上述3款收到申请60天内,有关官员或当局应进行必要询问并根据规划发放许可证。 5、或许可证人应向政府支付使用水资源的费用或年费。 6、如或许可证人想售出或转让许可证,须经有关官员或当局批准。 第九节 水力发电项目 1、水力发电项目所需水资源调查和使用许可证,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办理。 2、有关水力发电项目的水资源利用事宜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节 政府可使用和开发水资源 1、政府使用国家拥有的水资源不受本法约束。 2、为扩大水资源公共使用范围,政府可接管、开发任何人根据本法在使用的水资源,以及土地、建筑、设备和工事结构。 解释:本法中“扩大水资源公共使用范围”指的是这种使用不会损害现有用水利益人,而只能使更多人受益。 3、政府应对2款接管有关人的土地、建筑、设备和工事结构进行补偿。 4、3款所述补偿数量以政府拥有的土地、建筑、设备和工事结构现行价格确定(扣除折旧和贬值)。 第十一节 水资源开发项目移交 1、政府可视必要时期和条件,将十节1、2款开发的水资源项目移交给任何水用户协会。 2、有关水用户协会将拥有1款所述移交项目所有权,经营该项目。 第十二节 水资源合同 政府可根据现行法律,与任何本地或外国企业、社团或个人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开发、促成开发、利用任何水资源或扩展水资源项目。 第十三节 水资源项目服务条款和收取服务费的决定利 1、获许可证人在与他人设定交换条件和服务费基础上,可向其提供水资源项目产生的服务。 2、提供政府开发的水资源项目所产生的服务,可依法确定和收取服务费。 第十四节 服务终止 没有支付服务费、接受服务不规范、滥用服务或违反规定条款,可停止为其服务。 第十五节 订立其它约定 如政府或获许可证人要求和他人订立另一调查或使用水资源的约定,在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后,可订立这种约定。因此引起任何损失或危害,政府或获许可证人应承担补偿责任。 如有意外事故发生而须营救,或有理由怀疑水资源被不规范使用或滥用,政府雇员可不必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即订立其它相关约定。 第十六节 使用、申请使用他人土地和房屋 1、如必须使用某些土地和房屋,或使用或需要使用任何人来实施下列职能,获许可证人可向政府递交申请: ⑴水坝建设 ⑵河道、壕沟或隧道建设 ⑶地面或地下水箱设置,或铺设管道 ⑷池塘建设或建立配水中心 ⑸为开发水资源须实施的其它必要工作 2、收到1款所述申请,经必要询问后,政府可提供这样的土地和房屋给申请人,就像根据现行法律提供土地和房屋给社团一样。 3、如政府或获许可证人已开始实施开发和使用水资源的建设工作,政府可禁止该区域土地和房屋约定的使用;或禁止为其它相关建设工地规定的距离或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约定的使用。政府或获许可证人应对因此受损的人进行补偿。 第十七节 水资源工事结构的安全 1、政府可按许可证要求或根据需要,对任何水资源工事结构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2、根据许可证要求采取1款所述安全措施,所有发生的费用应由获许可证人负担。 第十八节 水资源质量标准 1、政府可发布公报,确定各种用途水资源的质量标准。 2、使用水资源须符合1款所述标准。 第十九节 水资源污染 1、政府可发布公告确定水资源污染限度。 2、任何人不得通过使用、丢弃垃圾、丢弃工业废物、投毒、化学毒素污染水资源,使其达到1款所述污染限度。 第二十节 保护环境 使用水资源不得对环境产生副作用,例如造成土壤侵蚀、洪水、山崩等。 第二十一节 吊销许可证 1、如获许可证人的行为与本法或依本法制定的规则相悖,有关官员可向获许可证人发出命令限期改进。 2、如获许可证人在1款规定期限内没有改进,有关官员可吊销其许可证。 3、在吊销许可证前,应给被吊销许可证人合理机会解释。 第二十二节 处罚 1、有关官员可向任何行为与本法或依本法制定的规则相悖的人处以最高5000卢比的罚款。如这种行为导致他人受到危害,要对受害人实施补偿。 2、任何人没有本法要求的许可证而使用应有许可证的水资源,或者没有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办,有关官员可处以最高5000卢比罚款,并制止其行为。 3、任何人盗窃、滥用、不规范使用水资源项目的服务,有关官员可向其处以与服务量等值罚款。 4、任何人非故意对饮用水、水坝、沟渠或水资源工事起了不良作用、毁坏、破坏或伤害,或导致这样的行为发生,或打算这样做,将处以与损害价值相等罚款或关押最高10年,或二法并用。 第二十三节 上诉 任何人对根据十、十五、十六节补偿的决定不服,或对根据二十一节吊销许可证的决定不服,或对根据二十二节的1、2、3款有关官员发出的惩罚命令不服,可在35天内向受理上诉的法庭上诉。 第二十四节 规则制定的权利 1、为实现本法目标,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则。 2、政府可专门对下列题目制定规则:⑴有关饮用、灌溉、航运、工业、娱乐等类似用水的事情。⑵有关水资源保护、防洪和土壤侵蚀的事情。⑶有关环境保护的事情。⑷有关接受任何水资源项目服务应向政府支付费用等事情。⑸有关水资源污染防治事情。⑹水资源使用方式。⑺有关设定水资源项目服务标准的事情。 ⑻有关使用水资源导致的事故、询问这样的事情和相关补偿事情。⑼有关用户协会以及和用户有关的包括向用户提供保护和便利的事情。⑽其它和水资源使用开发有关的事情。 第二十五节 废除 1、《河道、电和水资源法2024》自此废除。 2、在本法生效前,根据《河道、电和水资源法2024》和相关规则、命令实施的任何行动被视为合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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