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牟政发2005 54号文,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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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牟政发2005 54号文,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家解说】: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烟牟政发〔2005〕54号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专家解说】: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烟牟政发〔2005〕54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的征收和管理,加快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4〕8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收取范围
凡在牟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农民自建自用住房免收大环境配套费)。
牟平城区规划区:东至大窑镇政府驻地东三八河,西至辛安河,南至山交山,北至养马岛北海岸线。
城市规划区外基础设施配套到位的区域,参照本《意见》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设施建设(详见附表)。
(二)收费标准
1、新建(含扩建、改建、翻建工程,下同)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公用建筑(居住和工业建筑以外的所有建筑)等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1元收取。其中大环境(指道路、排污水、排雨水、环卫、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收取;集中供热、供水的单项配套费分别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5元、26元收取。经审核,公用建筑不需要配套供热管网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6元收取。
? 2、新建工业建筑(不包括开发区、大窑组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9元(不含供热、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收取。
? 3、开发区、大窑组团的工业建筑,大环境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收取;企业办公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9元(不含供热、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配套设施)收取。
? 4、旧城区过去没有缴纳集中供热入网费、供水增容费的用户,现需集中供热、供水的,用户应分别与供热、供水企业签定相关协议,缴纳相关单项改造配套费。
? 集中供热工程单项改造配套费标准为:
住宅供热,负责改造到热用户单户锁闭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收取;公共建筑供热,负责改造到热用户楼前阀,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元收取。
集中供水单项改造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6元收取。
? 5、管道燃气配套费收取办法待我区管道燃气工程启用后,由区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 三、收取办法
? 根据征收与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各建设工程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集中供热、供水工程(包括旧城区单项供热、供水改造工程)的单项配套费由各相关业务部门在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收取。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能核发施工许可证。
?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执收方式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执行。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国家、省政府有规定外,一律不予减免。
? 开发区、大窑组团的工业建筑大环境配套费及办公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由开发区、大窑组团收取和管理使用,专门用于本区域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开发区、大窑组团的居住建筑、公用建筑等其他建设项目及度假区的大环境配套费,实行统一收缴,先征后返,专门用于本区域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由开发区、度假区、大窑组团提出使用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 开发区的供水设施配套费,由开发区和区供水公司协商分配。
四、职责划分
?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修建道路(含供热、给水、排污水、排雨水和环卫等)、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等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收支预算的编制,下达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协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有关问题。
? 2、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热、给水、排污水、排雨水、路灯等年度单项配套管线敷设工程和路灯、环卫设施收支预算的编制,下达年度配套费工程建设计划,组织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监督配套工程计划的实施。
? 3、财政部门负责专户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审核批复年度配套费收支预算,依据配套建设计划,下达配套工程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并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审查配套项目工程结算,批复配套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4、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会同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对年审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相关政策衔接
1、过去已缴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城市集中供热入网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的,不再收取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缴纳相关配套费并办理施工许可证超过九个月未开工需重新启动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费用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3、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承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成本价,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产权属政府。
4、开发建设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开发建设单位征购或拆迁,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属开发建设单位,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经营,也可转让他人经营,但不得改变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5、土地使用权出让,如出让金中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不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财政部门应在土地开发成本的核拨过程中,直接将其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调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户,保证配套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6、新标准执行后,各类建筑物地下室(含层高小于2.2米的底层)除设备层和停车场外的建筑面积,按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改变设备层和停车场用途的项目,按正常标准追缴。
7、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301号)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区的综合开发管理费按1.5%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用于业务经费支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标准的通知》(烟牟政发〔2004〕17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建设 资金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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