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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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3: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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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专家解说】: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尘毒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
【专家解说】: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尘毒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制度。
一、 管理机构与职责
1、 安全、卫生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尘毒防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⑴、 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矿井通风指标。
⑵、 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除尘、毒设备、仪器、材料计划。
⑶、 测定、报告作业场所尘毒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
⑷、 开展尘毒作业现场横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
⑸、 负责职业病查体时和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防、劳资等部门组织体检、复查等工作。
⑹、 负责职业病患者的脱尘和管理工作。
⑺、 负责接尘、接毒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⑻、 负责制定矿井火灾时的通风方法。
⑼、 负责产生尘毒危害作业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 矿卫生所负责矿内职业病防治与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⑴、 负责执行本单位职业病患者检查、冶疗、疗养管理等实施办法。
⑵、 贯彻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
⑶、 按规定负责协助、组织职业病患者的健康检查工作。
⑷、 参与矿山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
⑸、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冶教育工作。
⑹、 协调办理与各部门的有关专业工作。
二、 职业病防冶
1、 职业病是职工在生产环境中,由于生产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的总称。矿山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种类执行。
2、 公司招录新工人,上岗前职工医院必须按本岗位职业危害的范围进行规定内容的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3、 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
⑴、 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亦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
⑵、 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冶部门确定。
⑶、 离岗退养职工接尘工龄不是15年的,于办理退养手续的当年或次年安排查体,无症状者,今后不再安排查体。接尘超过15年的第14条规定执行。
4、 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
5、 职业危害的健康检查由安全生产部门、职工医院及生产单位提出名单,经审查合格后组织进行检查。未经公司审查安排查体、自身查体的检查结果无效。
6、 职工退养后继续人事有关原职业危害相同的作业,造成职业病或加重病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 职业病范围与冶疗规定
1、 职业病范围:
按国家现行职业病范围内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职业危害相差的职业病病种执行。
2、 冶疗规定:
⑴、 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冶疗或疗养。
Ⅰ期:安排脱尘工作
Ⅱ期、Ⅲ期:(含Ⅰ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及代偿机能乙、丙者),照顾安排脱尘工作。
⑵、 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
四、 必须保证职业病患者正当医疗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对违章者费用自理。
五、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工,制度中如有与国家现行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现行法规为准,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特制定如下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
接触职业病因素人数 130 人,主要为粉尘危害因素;
二、将职业病防治纳入议事日程,每季定期召开一次会议;
三、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监督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职人员,本单位拟设置专职人员 2 人,兼职人员 3 人;
四、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六、每年拨专款15万元,作为职业病防治基金;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八、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九、做好职业卫生权利保障,落实劳动者的知情权。对在有害作业场所工作的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
十、定期对接触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孕妇、哺乳期女工或职业禁忌者的职业健康进行特殊保护;
十一、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运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综合防尘安全技术措施
二O一O年十月十一日
会 审 记 录
编制
单位 瓮安县万灵煤矿 日 期
编制人 胡 铸 仁
单
位
负
责
人 安全矿长
生产矿长
安 全 科
生 技 科
通 风 队
机 电 队
采 煤 队
掘 进一 队
掘 进二 队
维 修 班
批准人 技术负责人
矿 长
万灵煤矿综合防尘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搞好矿井防尘管理工作,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职业危害防治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特制定如下目标管理责任制:
1、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
接触职业病因素人数 130 人,主要为粉尘危害因素;
2、将职业病防治纳入议事日程,每季定期召开一次会议;
3、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监督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职人员,本单位拟设置专职人员 2 人,兼职人员 3 人;
4、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5、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6、每年拨专款15万元,作为职业病防治基金;
7、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8、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强化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完善职业卫生操作规范,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9、做好职业卫生权利保障,落实劳动者的知情权。对在有害作业场所工作的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和职业卫生培训;
10、定期对接触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孕妇、哺乳期女工或职业禁忌者的职业健康进行特殊保护;
11、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推广、运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二、矿井综合防尘措施
虽然我矿粉尘经鉴定无爆炸性,但粉尘对人体危害大。因此,必须从防治尘源和消灭积尘方面加强管理。
(一)减少粉尘产生,采取除尘措施
1、矿明确由安全副矿长具体负责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矿技术负责人对矿防尘工作负责技术管理,矿安排两名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全矿防尘工作、其编制归通风安全科。
2、矿必须在地面修建一个容量不小于200m3的防尘水池,并经常保持储备有足够的防尘水。
3、建立和健全防尘水管路系统,以满足现场生产及防尘洒水的需要,防尘管路必须敷设到所有采掘工作面和下煤(矸)眼,每隔50~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
4、井下所有的下煤(矸)眼必须安装有喷雾洒水装置,每个喷雾洒水装置必须雾化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5、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打眼,坚持使用水炮泥,掘进工作面20m范围内放炮前后必须坚持对巷道四周进行冲洗。
6、必须坚持定期清扫积尘,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清扫或冲洗一次;采区内巷道积尘冲洗周期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必须保证井下所有巷道内不得有煤(岩)尘堆积。
7、井下采掘工、转煤工、装车工、打眼工、放炮员、瓦斯员等必须坚持配戴防尘口罩。
8、矿井必须绘制防尘系统图,建立防尘设施台帐,做到记录准确、符合实际。
9、做到合理配风,以利防止粉尘的产生。井下各种巷道的风量和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不得随意减少巷道施工断面,各种材料按规定存放和堆码整齐,不得人为造成通风断面减少,如遇非人为因素造成巷道断面变小,必须尽快组织人员清透。
10、矿井必须按规定安装隔爆设施,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符合规定,并建立隔爆设施台帐,做到记录准确、符合实际;防尘工必须经常检查水袋完好状况和水量情况,发现不合格的必须立更换和整改。
11、矿按《粉尘防治规范》的要求,配备一人专职负责测定工作。粉尘测点布置符合《矿井粉尘测定及评定办法》的规定。井下各测点的全尘、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粉尘测定结果必须每月报矿。
12、测尘工必须做好测尘仪表的维修及校正工作,保证仪表能正常使用。矿井综合防尘负责人要经常检查情况,发现问题,必须批评指出,监督整改。
13、综合防尘工作必须实行齐抓共管、矿井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必须明确责任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严格进行考核。
14、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把防尘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随时下井检查防尘工作落实情况,凡发现人为损坏防尘设备、设施或人为造成通风巷道断面减少、干打眼以及不按规定使用或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按矿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追查处理。
15、通风队坚持对各作业点风量、风速进行旬测,并根据需要随时检测。做到合理调配风量,严禁各地段出现超规程允许风速风量现象发生,减少煤尘飞扬。
16、在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距工作面20—25米位置净化水雾,保持正常使用。
17、在各采掘工作面设移动式降尘喷头,炮前和炮后对工作面20米以内巷道进行洒水降尘,装载过程中进行喷洒。
18、通风队负责对主要巷道和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每周进行一次清扫除尘处理,并建立台帐。
19、主要巷道和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必须及时铺设防尘水管,并每隔50米设一闸阀。各转载点必须设喷雾降尘设施。
20、各工作面降尘由放炮员担任,其它地点由专职降尘工负责。
21、尽可能改为湿式打眼,坚持使用水泡泥。此项工作的推进与监督由安全科负责。
22、通风队是综合防尘措施的负责单位,负责防尘系统的建设和保障正常使用。日常降尘工作由作业地点放炮员负责,降尘设施铺设和维护由专职管道工负责。
(二)个体防护
定期发放口罩和毛巾等防护用品,入井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不得入井。对掘进队工人每3年调换一次岗位,采煤队工人每5年调换一次。
(三)定期检查,及时救治
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针对性体检,发现病患及时救治。矿保健站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可疑人员送到医院确诊救治。
三、职业病的危害预防措施
为了降低职业危害的发生,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本矿特制定预防为主和治疗为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其具体措施如下:
1、新员工入矿前,必须经过身体健康检查,不适合从事本矿工作者不得录用;
2、定期给职工发放足够的劳保用品,确保对员工的职业病预防和安全保护;
3、安装井下综合防尘设施,降低粉尘;并严格按综合防尘措施施工;
4、凡接触粉尘及其它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诊断标准,经检查鉴定患有职业病或禁忌病,并确诊不适合原工作的应及时调离。
5、由矿负责,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工人定期进行普查。
6、对职工病的确定,需经防疫部门的检查,证明确认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职业病处理。
7、每月召开班组会上对工人进行职业病预防教育。
对工人作业有害的场所,制定预防措施并及时解决,以保证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顺利进行。
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预案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特制定如下应急救援预案:
一、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其中包括:急救箱、急救药品、氧气袋、担架、救护车辆、消防器材等等;
三、对应急救援人员要求业务熟悉、动作迅速,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以最短时间赶到现场;
四、对在岗职工要进行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学会自救、救人;
五、对突发的职业危害要视种类和程度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如:
1、一氧化碳和炮烟中毒者,要迅速撤到通风良好环境;
2、对高温中暑者要迅速撤离,并用酒精或冰袋降温;
3、对酸灼伤者要迅速用大量清水冲洗;
4、对电弧光造成电光眼类,立即给予点滴敌卡因眼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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