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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采制化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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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3: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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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采制化如何管理??【专家解说】:  采制化工安全技术操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采制化管理,实现操作安全化、规范化,责任明确,以提高采制化精密度和采制化工作人员责任心,确保化验数据真实

【专家解说】:  采制化工安全技术操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采制化管理,实现操作安全化、规范化,责任明确,以提高采制化精密度和采制化工作人员责任心,确保化验数据真实可靠及时上报,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样工管理规定   1、采样人员上岗前应先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上岗工作,否则责令违规人员立即停止工作,进行隐患排查和处理,并扣罚5-20分。   2、车运煤样由小班人员负责采制,地销煤样由大班人员负责负责采制。若无车运作业时,小班和大班人员共同采取地销煤样。地销煤加班发运需盯车采样时,加班期间由小班人员负责盯车,其余时间由大班人员负责盯车采样。若因班组长安排不力的对其扣罚10分,对不服从班组长或科领导安排的工作人员扣罚50分,并报科领导处理。   3、车运煤采样时,小班两人必须都在工作现场。一人采样一人监护,若因特殊情况需处理时,必须保留一人,另一人离开时需要向煤炭发运调度室请假,离开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回来时向煤炭发运调度室销假。离岗人员在“上岗记录本”上分别注明离开时间和回来时间并签字。若工作人员无故脱岗,对责任人扣罚20分;若离岗时间超过30分钟,每超过1分钟扣罚1分;若离岗人员记录不全或记录时间有误,对责任者扣罚5-10分。   4、车运煤采样工要在装车前十分钟内到达采样岗位。上岗后在“上岗记录本”上签到并注明时间、煤种、车数、吨数,对迟到或记录不全者每次扣罚5分。若因采样迟到或其它原因,致使有些车辆未采样,按每5分/车进行加扣,并责令其进行补采。   5、车运煤采样时采样工应确定所装煤种及装车方式是否配煤,装车未配煤时按GB475的规定进行步点采样;若是配煤装车时,不论所装什么煤种,采样时都按混煤进行处理,并将表面层剥离20cm后采取煤样。若现场检查发现有不按规定操作者,对责任者罚款10-30分,并安排工作人员重新采样,将扣罚分数奖励重新采样人员。   6、所装煤种为粒度为≤50mm的商品煤时,每个子样质量不得少于2kg;若粒度>50mm时,子样质量不得少于4KG。采样完毕后及时制备煤样,白天时对所采煤样进行称重、制样,并将弃样倒回货场;若为夜间时煤样制备完成后将弃样留存,由接班人员倒回货场。由班组长对所采煤样或留存弃样进行重量和煤质检查,若所采煤样重量少于应采重量或两次化验结果超差(再现性临界差),对责任人扣罚10-20分,若班组长不负责任对其扣罚10分。   7、在盯车采样期间因倒绳或设备故障等原因暂停装车时,采样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去轨道衡操作室或货场等处串岗和闲逛,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者扣罚5分,若出现漏采车辆,按第4条处理。   8、车运煤采样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将采样台打扫干净,将采样器具摆放整齐、牢固,打扫卫生时不得使煤样和车内商品煤造成污染,否则每一项不合格对责任者扣罚5-20分,若煤样被污染应重新采样,并将罚分奖励其他重新采样人员。   9、盯车采样时,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未进行交接班,交班人员不得离岗,否则按脱岗处理。交班人员将所采煤样运回制样室进行称量,接班人对余车单独采样进行称量,对两班人员所采煤样重量分别考核,并按第6条处理。   10、地销煤需盯车采样时,采样班组长应及时同发运调度室联系,确定地销装车地点和时间,并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上岗。若确定地销加班发运煤炭且需盯车采样时,应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盯车采样。若安排不及时对班组长扣罚5分,若安排后采样人员不及时到位,对责任人扣罚10分。   11、安排盯汽车采样时,工作人员应立即到位,若因采样人员托延时间或其它原因,致使出现漏采车辆的现象,按每车5分对责任者进行扣罚。若现场无人按脱岗处理,并联责班组长。   12、采取汽车煤样时,必须安排专人负责,不得频繁换岗,工作人员上岗后立即同装载机司机进行联系,提醒相互注意安全,并随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采样,否则对责任者扣罚5-20分。   13、地销煤每车采1点,每点不少于2kg,采样完毕后由班组长对所采煤样进行抽查称重,若实采重量少于应采重量,对责任人扣罚10分。若班组长不负责任对其扣罚5分。   14、为确保盯车采样人员的安全,采样时不得从装载机铲斗中挖取煤样,应从铲斗挖取的煤堆点上采样,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15、汽车煤样采取过程中,应将煤样放置在安全位置,以防煤样被污染或受雨淋、阳光爆晒等不良因素的影响,否则对违规者扣罚5-10分。   16、在煤堆上采样时,应从煤堆中部和底部分别布点采样或从煤堆上部沿斜线采至底部,0.5米下应加采一点。若煤堆不是由煤仓落煤形成而是由汽车盘运、装载机堆积而成时,应在其腰部和顶部分别布点。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操作,每人扣罚5分,并责令其重新采样。   17、煤堆采样点数按一千吨混煤不少于30点,精煤不少于15点,中煤不少于20点,当煤量大于1千吨时,按具体采样点数N=以上规定的数目× 。具体煤堆库存吨数有班组长来估计确定,当煤炭数量少于1000吨时,混煤不少于20点,精煤不少于10点,中煤不少于15点,少采一点对责任人扣罚5分。   18、煤堆采样时应剥离20cm的表面层,若煤堆上方正在落煤,可直接在表面上采取煤样。若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分,并责令其重新采样。   19、外购煤进矿时实行专人负责采样验收制,每车采样点不得少于2点。若外购煤粒度大于50mm时,应用铁锨并排铲取两次作为一个子样处理,若车辆少于4车,每车应采取4点,每少采一点或不按规定操作对责任人扣罚5分,经班组长抽查采样重量少于应采重量,对责任人扣罚10分。   20、外购煤采样时应等车辆卸煤完毕后进行采样,不经领导许可不得在车顶采样。否则对责任者扣罚5-10分。   21、外购煤采样时应与送煤客户共同采样、制样,并对煤样双方签字后封存一份以备核查,封存煤样不得少于15公斤,若客户对封存煤样不签字,不得给予其煤样。封存煤样保存期限为1个月。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22、外购煤内有大块煤、编织袋及砂子等杂质时应在采样过程中及时拣出,集中存放,大块煤由货场清理人员负责打碎,若煤质异常或者被污染,应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并请示采样方式,否则对责任人扣罚10分,。   23、外购煤采样人应按标准进行采样操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接受送煤客户的请吃、请喝等各种形式的贿赂,否则一经发现对责任者扣罚100分,情景严重的报矿处理。   24、外购煤采样时应注意煤样的存放和运输,严禁煤样被污染或替换,否则对责任人扣罚10分,并责令其重新采样。   25、二厂、三厂和东九采区销售煤炭或调进外购煤时,需设专人进行采样。采样完毕及时将煤样袋口扎紧,贴好封条后,方可委托他人将煤样捎回矿内,矿内工作人员收到煤样后,应查看封条是否完好,若无封条或封条破损及时回报。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26、采制样班组长应不定期抽查所采煤样是否达到本规定的要求,并及时汇报和处罚,若班组长管理不力、监管不到位,对其扣罚10分。   27、车运煤、地销煤和外购煤实行专人负责制,其它人员可以协助采样制样,但以其为主,出现质量责任事故时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28、集团公司煤研中心来矿抽查煤样时,采制样人员应积极配合,对于签字封存煤样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送交化验室的分析煤样应注明“局检”字样。否则对责任人扣罚10分。   二、制样管理规定   1、采样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制样,制样前应检查破碎机膛内是否清理干净并用少量煤样将铁板、制样工具、破碎机冲洗干净,若确定制样过程中煤样被污染,应重新采样。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2、制样时应按照GB474的标准,利用堆锥四分法逐级筛分破碎,在煤样制备到6mm煤样时,留取对角煤样不少于7.5kg,密封好后带回小样制备间,若为夜间车运煤样,应将弃样留存,以备称重检查。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3、对于精煤车运煤样,要有选煤厂人员共同采样制样后,双方签字封存一份煤样(煤样量不少于5公斤)以备核查,若其不签字不允许带走煤样,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4、对于其它车运煤样,采制样人员应签字自行封存一份备查煤样。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5、与选煤厂共同签字及自行封存的煤样,最少应保留三天,若化验结果吻合,三天后可倒掉,若化验结果有出入,应继续留存以备复查。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6、对存查煤样由采制样班组长负责保管,若因管理不善,致使存查煤样在保存期内出现煤样袋破损、煤样被污染、丢失或不能确认的情况,对责任人扣罚5分。   7、将6mm煤样带回小样制备间后,立即摊平,用九点法取出全水分煤样并装瓶盖严,严禁随便抓取全水分煤样装瓶。全水分煤样装瓶后,立即记下瓶号并写好煤种及用户标签,全水分煤样装瓶量不得超过煤样瓶容积的3/4。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8、从6mm煤样中取出全水分煤样后,将剩余煤样全部破碎到3mm,然后将3mm煤样用二分器缩分,分别用于制备1mm煤样和1.5mm煤样,严禁6mm煤样直接制备1mm煤样和1.5mm煤样,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9、3mm煤样的缩分必须使用二分器,缩分后用于制备1.5mm的煤样不得少于1kg,用于制备1mm的煤样不得少于2kg。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10、1.5mm和1mm的煤样制备过程中,应全部过筛,特别是1.5mm的煤样制备时,应严禁过度破碎,破碎一遍后进行筛分,将筛上物再次进行破碎,再次进行筛分,筛下物不得重复破碎,最后使煤样全部过筛。1mm的煤样过筛后,须用二分器缩分出不少于0.5kg和0.1kg的煤样分别用于存查煤样和制备分析煤样。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11、将1mm的分析煤样称重后,放置在烘箱内进行干燥,烘箱温度不得高于50℃,若烘箱鼓风效果不好,应对煤样及时翻动,若在制备3mm和1.5mm及1mm的煤样过程中发现煤样较湿时,也可提前放在烘箱内适当干燥。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12、分析煤样在规定温度下干燥1小时后,进行称重检验并确定煤样达到空气干燥状态后,将煤样粉碎成粒度为0.2mm的小样,并使之全部过筛;小样粉碎完成后,不要立即装瓶,要在空气中放置5-10分钟后装瓶,装瓶煤样量不少于50克,但又不超过煤样瓶容积的3/4为宜,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13、煤样制备完成装瓶后,应立即贴好标签,注明煤种、采样地点、批号、吨数、用户、分析项目及采样时间和人员,若集团公司抽查煤样,应注明“局检”字样。若工作人员不负责,致使标签不整洁、内容有误或信息不全。每一项不合格对责任人扣罚5分。   14、煤样制备完后,应随即将使用过的破碎机膛内的存煤清除干净,以备下次使用,锤式破碎机应打开机膛,手工将膛内存煤清理干净,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15、所有的采制样设备使用完毕后,应立即进行保养维修,并将室内外及设备卫生清理干净,工具摆放整齐。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16、制样后的弃样要倾倒到货场煤堆中,严禁到处乱倒,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17、采、制样工要及时做好各种采、制样记录,根据分工不同,各负其责,经检查各项计录若有错误,每一处对责任人扣罚5分。   18、分析煤样和全水分煤样于第二天上班后,立即送交化验室进行化验分析,送样时要填写送样登记单,送样人和收样人对样品清点无误后,签字交接。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19、送样人将昨天化验分析的煤样在化验室内暂存,将前天的分析煤样与送样登记本审核无误后撤回,并将撤回的瓶子及时洗涮干净并循环再用,若发现煤样瓶不全或煤样瓶未经洗刷便使用,对责任人每瓶扣罚5分。   三、化验管理规定   1、化验员接到煤样后仔细核对全水标签是否与煤样瓶编号相对应,察看煤样瓶标识是否齐全、明确,若无问题应在送样交接本上签字并接收,若因送样人和接样人对煤样不认真检查交接,每出现一项错误对责任人扣罚5分。   2、化验员不论进行何种项目的化验分析,称取煤样前都应对煤样反复搅匀,全水分煤样搅拌时间不得小于1分钟,严禁出现煤样未搅匀而直接称取煤样的现象。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5分。   3、煤样称取完毕要立即将标签放回原位并盖好盖,以防煤样被混淆或污染。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4、煤样称量完毕后,将当日煤样单独存放,并将天平和天平台清扫干净。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5、灰分测量人员应先检查马弗炉烟筒的阀门是否开启,试验中时刻注意高温炉及温控仪的工作状况,出现问题作好记录,并及时处理和汇报,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6、水分测定人员应严格控制测量温度和测量时间,并及时打开和盖好称量瓶的盖子。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并责令其重新化验分析。   7、水分测定人员对使用过的水分瓶子应洗刷烘干后再用,严禁未经洗刷或烘干直接使用。否则按每瓶5分对责任人扣罚。   8、硫分测量人员应时刻注意炉温及气泵运行情况,及时做标样标定仪器的准确度,及时更换硅胶和电解液,交班时应更换好硅胶和异颈燃烧管的硅铝酸棉,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5分。   9、发热量测定人员应给量热仪定时加水,若工作量较大时,应增加加水次数。冲氧时压力不得高于3.2MPa,冲氧时间不得少于20mm。准备实验时认真检查氧弹支架及点火丝的连接情况,避免发生短路烧坏设备和氧弹开路浪费氧气的情况。每月反标一次热容量,若有问题及时处理汇报。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由工作人员会同班长进行仪器热容量的标定,并将相连两次热容量的比较分析结果,汇报分管领导。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10、胶质层测量人员应认真清洗煤杯等配件,煤杯底部不得留有积炭,试验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认真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汇报,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5分。   11、粘结指数分析人员应首先根据煤样的焦渣特征来确定该煤样与无烟煤的配比比例,若CRC≥4则按5:1进行配煤,若粘结性结果为0,应改为3:3进行配比实验,若CRC<4则按3:3进行配比,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扣罚10分。   12、若无特殊情况,不得单独对马弗炉升温进行粘结指数和挥发分的测量。应在灰分灼烧完毕后,关闭炉体烟筒阀门,将马弗炉的功能切换到粘结指数或挥发分的性能上,继续升温达到规定温度后,再进行粘结指数和挥发分的测量,若炉温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不到国标要求,应重新操作。测量结束后,应将炉体烟筒阀门打开。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13、所有的实验项目必须做双样,双样不超差时,才可按规定报出结果。班组长应不定期检查原始纪录,察看有无做单样或双样超差报出结果的现象,每发现一项对责任人扣罚5分。若班组长不认真负责,被分管领导查出问题时,对责任人扣罚10分,联责班组长5分。   14、化验员应根据煤样标签注明的分析项目、有关规定和领导的安排进行有关项目的分析,每少分析一项对责任人扣罚50分。   15、试验结束后,化验员立即关闭设备电源,并切断总电源。相应器具归位并保持清洁,若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人扣罚5分。   16、灰分分析人员负责每天上报数据的汇总、审查、书写、报送工作,书写日报表时应认真审查发热量、灰分和全水是否匹配,硫分与煤种是否匹配,相关项目有无异常情况,名称、煤种等信息是否全面、正确。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发现化验数据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将对有关项目分析责任人扣罚5分,并联责书写人2分。日报表最晚于每日下午5点送出,报表应送达到矿领导办公室。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17、化验室班组长具体负责每天下午4点前,化验数据在“煤炭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网的上传和审核工作,上报数据时应仔细审核发运量和化验数据,确保准确无误,方可上传。当发生数据上报错误或延时,对责任者扣罚10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8、遭遇雷雨天气时应关闭电脑停止试验,待雷雨停止后方可继续试验,若因工作人员处理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19、化验员应将试验后的可燃剩余物如:挥发分焦渣、粘结指数焦渣、胶质层剩余物及水分煤样应集中存放,积攒到一定数量后,有班组长负责倒回煤堆。若存在乱扔乱放的现象,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四、综合管理规定   1、采制化人员应持证上岗,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2、班中严禁喝酒,喝酒后严禁上岗,每出现一次对责任者扣罚30分,并联责班组长10分。   2、采制化工人员应严格按照国标进行操作,确保化验数据准确不超差,若出现人为因素造成的数据超差,对责任人扣罚5-20分。若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报矿进行处理。   3、制样室和化验室的存查煤样由班组长负责保管,存查煤样应避免雨淋或阳光直射,煤样橱应加锁管理。出口煤存查煤样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国内商品煤存查煤样不得少于2个月,与用户共同封存煤样不少于1个月,其它煤样不得少于3天。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4、所有化验器具均已登记在册,试验者应轻拿轻放,若有损坏应以旧换新,并对损坏原因进行分析,若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损失按器具价格的50%进行赔偿。   5、设备出现故障,工作人员应首先报告班组长共同解决,若不能正常处理,汇报分管领导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若不汇报或不记录,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5分。   6、采制化工作人员应爱惜设备,正规操作,若因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应照价赔偿。若故意损害设备,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报矿进行处理。   7、各采制化设备应建立维修保养记录本,使用人将设备的维修、保养、仪器标定及异常情况做好记录,经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全对责任人扣罚5-10分。   8、采制化的各项记录和报表,应根据分工不同各负其责认真完成,班组长负责分工、督促和检查。若在内部或外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错误,对责任人扣罚10-20分,联责班组长5分。   9、采制化班组长应定期察看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回报,否则对责任人扣罚5分。   10、采制化人员月度交接班时,由班组长监督下共同完成各项物品及设备的交接,接班人接班后出现的各种责任由其承担。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扣罚5分。   9、采制化工作人员严禁在工作期间打牌、织毛衣、玩游戏等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发现一次扣罚5分。   10、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关闭门窗、电源、水源,有班组长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去,否则对责任人和检查人分别扣罚5分。   11、卫生区、劳动纪律等其它方面按科内及矿上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五、煤质事故分析与责任追究   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明确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确保煤质化验数据的准确性。当发生矿方煤质化验结果与客户方的化验结果超出误差范围,并引起争议时。我方应以此事件作为煤质事故进行内部分析处理。分析处理时,科成立以科长或书记加分管副职及相关人员在内的分析小组。分析小组对化验室的封存煤样及制样室的存查煤样重新制样,并重新编号后进行化验。以找出问题的原因所在,明确责任,找出责任人,并形成事故分析及处罚报告,报科领导审批。   六、奖罚规定   1、为加强采制化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产品检测的准确性。若当月车运商品煤未发生质量索赔时,将对采制化工作人员每人奖励100分。   2、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使采制化工作人员努力降低或取消商品煤以质计价中产生的扣款,当该月以质计价报局数据全部合格时,对采制化工作人员每人奖励100分。   3、当用户提出质量异议,并经分析是我方化验结果有误时,取消当月所有采制化人员的奖励,并经煤质事故分析小组分析出责任后,对责任人加扣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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