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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检查工专业的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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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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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检查工专业的实习报告【专家解说】:下内容希望对楼主有帮助。第一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甘肃省境内的各类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

【专家解说】:下内容希望对楼主有帮助。第一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甘肃省境内的各类煤矿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送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道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第二条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甘肃省境内的各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集团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各类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并负责组织时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第三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其安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方可任职上岗。第四条 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IC卡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 各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作公众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和强制性标准;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力;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水灾、顶板等灾害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七)入井须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九)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第六条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甘肃省境内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初审和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评估认定、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甘肃境内各类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推荐教材、考核具体操作程序或者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训范围,制定并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核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关的证件,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第八条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对煤矿从业人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九条 甘肃省境内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相关资质证书,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必须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门培训,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的教师必须接受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甘肃境内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度及其实施的情况;(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知识以及熟悉矿井生产系统、安全管理体系、应急救援预案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情况;(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包括的证件的合法性(办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五)特种作业人员掌握本工种操作规程、了解本矿井避灾路线图及安全防护知识情况;(六)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对全省境内各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之一,要将安全培训纳入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内容之中。每次下矿监察都要检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将安全培训作为必查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项监察。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聘用未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人员担任矿长从事生产或者安全管理工作和特种作业人员物证山岗的;煤矿企业未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一个月内三次或三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矿予以关闭。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甘肃省境内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培训资质等级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验;培训场所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教学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了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大纲、教材、教案、培训内容、档案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纪违规的情况,是否建立了报表报送制度等。第十四条 甘肃省境内承担煤矿安全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超越资质等级、超出培训任务区域、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培训质量低劣、经考核不符合资质标准、管理混乱的,吊销煤矿安全培训资质。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或者实施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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