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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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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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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04】13号)【专家解说】: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鲁财建[2004]1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

【专家解说】:山东省省级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鲁财建[2004]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全省各级每年缴入省级国库的排污费资金; (二)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四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安排和使用,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支持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 申请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条例》、《办法》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中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或者省、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综合性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六)项目已落实不少于项目总投资30%的资本金,或项目已经获得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资金保证。 第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 (一)重点生态保护项目。包括列入《山东生态省建设规划》范围的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分,省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有关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具有典型生态示范意义的生态保护和恢复项目,国家级和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建设及绿色社区建设等项目。 (二)区域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小清河流域、“两控区”等重点控制区域的综合治理项目、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结构性污染治理项目。 (三)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点工业行业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项目以及清洁生产项目等。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应用项目。包括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课题研究项目;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经国家和省环保部门、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示范项目;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五)环境监督能力建设项目。包括水质、空气、固废、噪声和辐射监测等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六)其他需要省级支持的项目。包括有利于解决省界或其他跨行政区域污染纠纷,具有流域上下游补偿性质,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污染防治项目;各类生态(工业)示范区、高新技术园区等循环经济项目等。 (七)省政府规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七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环境卫生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四)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根据项目特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别以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污染防治项目。 第九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以项目形式申报,通过其所在地的市级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提出申请。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脱硫项目,由该电力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材料分正文、申请表和附件三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申请表和附件分为两类:区域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申请资金按附件二要求上报;其他项目申请资金按附件一要求上报。 第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3月15日。 项目单位单方面上报(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除外)、越级上报或不按规定条件、时间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项目审查和下达 第十二条 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按项目的轻重缓急拟定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共同对列入初步方案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财力状况,拟定资金安排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省负责下达财政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收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于年度终了提交绩效报告。 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财政主管部门应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对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 各市财政、环保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20日内,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各支持项目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将对重点项目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自资金到位之日起3个月无故不开工建设的;(二)无故不按计划建设的;(三)因自筹资金不落实或无故停止项目建设的;(四)无故延期竣工的;(五)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局可以视情况予以通报,并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属省级财政专项补助的,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一般预算调拨收入—一般预算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收入”核算,纳入预算支出时,纳入“其他支出—其他支出”一般预算支出科目核算;属排污费资金安排的,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专项收入—排污费收入”核算,纳入预算支出时,纳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专项支出—排污费支出”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2、区域流域性污染防治申报项目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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