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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保部门工程排污费如何规定

来源:
时间:2024-08-17 11: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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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保部门工程排污费如何规定【专家解说】:合肥市环保局排污费征收办法时间:一、排污费征收范围、对象及种类 依法对市区范围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和排放含有污染物的企事业、饮食娱乐服务

【专家解说】:合肥市环保局排污费征收办法时间: 一、排污费征收范围、对象及种类 依法对市区范围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和排放含有污染物的企事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建筑业等排污单位 及个体工商户征收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服务业排污费和加倍收费、提高征收标准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等。二、排污费征收部门 各企事业单位及饮食娱乐服务业、建筑业、个体工商户到各所属环保分局办理;建筑施工到市环境监察支队噪声科办理。 排污费征收部门办公地址:合肥大厦十二楼 电话:264937 瑶海区:受理部门--合肥市环保局瑶海分局 电话:5624560 蜀山区:受理部门--合肥市环保局蜀山分局 电话:5623919 庐阳区:受理部门--合肥市环保局庐阳分局 电话:2652444 包河区:受理部门--合肥市环保局包河分局 电话:5545637 建筑施工:合肥市环境监察支队噪声科 电话: 5611713 三、排污费征收程序 1、排污费计算。根据排污单位申报登记表或监督性监测报告单,依据国家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收费标准,计算排污费。 (1)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中,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两个排污口以上的,分别计算后迭加收费。 (2)排污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环境噪声超标,征收额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征。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分别计算后,迭加收费;声源一月内超标不足15天(昼或夜)的,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9月13日)公布以后,新建、扩建、 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而不运行或擅自拆除,排放污 染物又超过标准的;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均加倍收费。 (4)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5)对逾期不缴排污费的排污单位,每天增收滞纳金1‰。 (6)服务行业排污费的计算。对能够进行监测的, 按《安徽省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一)》所定的标准计算收费;对无法进行监测的按《安徽省服务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所定的标准计算收费。 2、排污费收缴 (1)向排污单位下达《征收排污费通知书》,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20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 (2)经监察支队和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双方同意,监理处按月或季通过银行以委托收款方式收缴排污费。 3、解缴国库按规定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四、排污费减免 1、减免条件 当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和浓度明显降低或达标排放时,排污单位可以申请减免排污费。 2、减免程序 (1)排污单位向监察支队提交重新核定排污费的书面申请报告。 (2)监察支队根据申请报告,赴现场进行调查、 监测等核实工作。 (3)对情况属实的,通知排污单位领取并填写《排污费减免审查表》。监察支队自接到申请减免报告后一个月内批准减收或免收排污费。 五、相关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请采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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