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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置房关于天然气入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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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0: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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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置房关于天然气入户费【专家解说】:2006年5月12日上午,成都市人大、市中院、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市消协、成都仲裁委、律师事务所联手组成的临时调解小组

【专家解说】:2006年5月12日上午,成都市人大、市中院、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市消协、成都仲裁委、律师事务所联手组成的临时调解小组,召开了成都市首次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投诉公开调解会,对燃气入户费投诉进行调解。由于开发商收取业主天燃气入户费这一行为比较普遍,因此受到了众多业主的高度关注……由于被投诉的四家开发商缺席三家,该次调解会现场没有给出结果,但却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   焦点一天燃气入户费是否计入销售价格   焦点一天燃气入户费是否计入销售价格   在调解现场,天燃气入户费是否计入销售价格成了现场争论的焦点之一。   针对业主代表郁先生提出入户费已包含在商品房销售成本一说,名人公司代表王先生称,郁先生所购买的房子,在最初设计时就没有考虑安装天然气管道,其成本根本就没有计入销售价格。既然业主要安装天然气管道,这是业主额外的要求,当然应由业主自己承担费用。   现场点评律师--四川成都迪泰律师事务所曹军认为,四川省199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住宅成本构成中包括了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建设费用,开发商应将供气基础建设成本计入到销售价格当中,但开发商没有计入,是自己的失误造成的,不应由消费者为其失误买单。   消费者张书豪的委托人在会上发言称,去年1月28日,张与某房产公司达成意向性协议,购买了位于神仙南路的住房,并向其交纳了购房定金,随后,双方于去年2月6日签订合同。开发商却依据2005年2月1日成都市物价局颁布的成价费[2005]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凡是在2月1日后首次向消费者出售的商品房,均不能再额外收取天然气入户费等费用。开发商于是称张书豪1月28日交纳了定金,属于2月1日前,因此不应退还燃气入户费。   曹律师认为,购房和售房的时间以正式缔结购买合同为准,而不是交定金的时间。另外,1992年国家物价局、建设部等部委出台《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我省出台《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再到2005年,成都市物价局颁布的成价费[2005]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燃气入户费等的规定也越来越细,指导性也越来越强,是否收取或退还燃气入户费的时间并不能理解为以最后的文件或规定出台基准。除依据相关规定外,燃气入户费是否能退还将受许多条件制约,如法律诉讼时效、双方合同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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