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华铁路宜城段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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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华铁路宜城段征地补偿标准【专家解说】:韩政办发〔2015〕179号关于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韩城段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
【专家解说】:韩政办发〔2015〕179号
关于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韩城段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蒙西至华中铁路煤运通道工程是国家规划建设的“北煤南运”铁路新通道,是国务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的基础设施示范项目。该工程的建设对蒙陕甘宁地区煤炭资源开发,保障鄂湘赣等华中地区能源供应,促进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陕西段)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蒙西铁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及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耕地:35000元/亩;
(二)林(草)地: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的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的林地管理费);
(三)宅基地等建设用地:22000元/亩;
(四)铁路回收土地综合补偿:60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铁路部门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原始征地资料。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一)粮食作物(主要指小麦、玉米、油菜、豆类作物等)1000元/亩;
(二)经济作物(主要指棉花、烟叶、西瓜、花生、油葵、其他油料作物等)1200元/亩;
(三)蔬菜作物按照生长周期(生长期、成熟期)分别给予900元、1200元/亩的补偿;
(四)已成熟可收获的青苗不予补偿,已耕作准备播种的土地500元/亩;未耕作备播的土地300元/亩。
三、砍移树木类补偿标准
(一)果树类
1.鲜果类(含苹果、梨、桃、杏、樱桃等树种)。幼苗15元/棵,幼果35元/棵,初果70元/棵,盛果120元/棵;
2.干果类(含核桃、柿子、板栗等树种)幼苗15元/棵,幼果35元/棵,初果70元/棵,盛果120元/棵;
3.花椒、葡萄、枣类幼苗5元/棵,幼果35元/棵,初果70元/棵,盛果120元/棵。
(二)林木类
1.用材树(含杨树、槐树、柳树、椿树、桑树、梧桐、杂树等),指不连片零星单棵用材林种,不包括林地。胸径6-10厘米10元/棵,胸径11-30厘米40元/棵,胸径>30厘米60元/棵;
2.风景树木(松柏、皂角等生态观赏植物)胸径<6厘米20元/棵,胸径6-15厘米50元/棵,胸径≥15厘米100元/棵;
3.灌木类,每墩出条数达10根以上。白蜡条、紫槐15元/墩;桑叉25元/墩;
4.砍移林地林木补偿(含5%林地管理费)为:乔木类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
(三)苗圃
乔木类4000元/亩,经济林苗5000元/亩,花木类6000元/亩。
(四)其他零星树木2000元/亩
以上未包含的树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议定。
四、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类给予补偿(五年以内的为新房;五年以上的为旧房)
1.砖混结构(含框架结构、石窑洞)700—950元/㎡进行补偿;
2.砖木结构500—650元/㎡进行补偿;
3.土木结构(含土窑洞)350—450元/㎡;
4.厕所、柴房、肥料房、农机具房、守护房等简易结构补偿180元/㎡;
5.配套设施:
A、自来水配套(含龙头、水池、水表)300元/户;
B、电力通讯配套(含电话、闭路、照明)400元/户;
C、老式炕200元/个,新式炕350元/个;
D、老式灶台100元/个,新式灶台200元个;
E、水窖800元/口;
F、红薯窖400元/口。
(二)其它构筑物
1.能正常使用的沼气池,补偿标准300元/㎡(不能正常使用的按60%补偿;已完全不能使用的不予补偿)
2.水池
A、混凝土结构水池,补偿标准200元/㎡;
B、砖砌体,内外水泥砂浆粉刷,补偿标准150元/㎡;
C、片石砌体,内外水泥砂浆粉刷,补偿标准120元/㎡;
D、果园地中简易水池,补偿标准80元/㎡。
3.围墙
A、砖围墙(600px墙),地面以上高度在2.2-2.5m以内的,补偿标准180元/延米;高度2.5m以上的,每增高0.3m,补偿标准增加20元;高度低于2.2m的,每降低0.2m,补偿标准减少10元;高度低于0.6m的围墙不予补偿。300px墙按照600px墙同类标准的50%折算补偿,450px按照600px墙同类标准的75%折算补偿。
B、土围墙,地面以上高度在2.0-2.2m以内的,补偿标准40元/延米;高度超过2.2m以上的,每增高0.3m,补偿标准增加1 0元;高度低于2m的,每降低0.2m补偿标准减少5元;高度低于0.6m的围墙不予补偿。
4.路面
A、混凝土结构层厚度在12公分(含12公分)以上,补偿标准50元/㎡;
B、混凝土结构层厚度在8-12公分(含8公分)以上,补偿标准40元/㎡;
C、混凝土结构层厚度在4-8公分(含4公分)以上,补偿标准30/㎡;
D、混凝土结构层厚度在4公分(含三合土地面、砖地面),补偿标准20元/㎡。
5.电杆及U型砼渠
A、木线杆50元/根;水泥线杆200元/根;
B、U型渠直径50公分80元/延米,直径40公分60元/延米,直径30公分50元/延米,土渠10元/延米。
6.坟墓
一墓一棺1500元/座,一墓双棺2000元/座;
7.温室
A、钢、砼骨架、塑料薄膜、三面墙、高度在3.0米以上(含3.0米)60元/㎡;
B、竹木拱、混凝土或木柱骨架、塑料薄膜、三面墙、高度在2.5米以上(含2.5米)50元/㎡;
C、钢、砼骨架、塑料薄膜、三面墙、高度在3米以下(含3米)50元/㎡;
D、竹木拱、混凝土或木柱骨架、塑料薄膜、三面墙、高度在2.5米以下30元/㎡;
E、简易拱棚:竹木拱、混凝土或木柱骨架、塑料薄膜、两面墙、高度在1.8-2.5米之间(含1.8米)20元/㎡。
8.地埋管类
A、地埋PVC管:直径1寸10元/米,直径2寸15元/米,直径3寸20元/米,直径4寸25元/米。
B、地埋铁(钢)管:直径0.6寸4.5元/米,直径1寸6.5元/米,直径2寸12元/米,直径2.5寸18元/米,直径3寸22元/米,直径4寸28元/米,直径4.5寸31元/米,直径6寸41元/米,直径8寸50元/米,直径12寸60元/米。
C、地埋塑料管:直径0.5寸3元/米,直径1.5寸4元/米,直径2寸5元/米,直径2.5寸6元/米,直径3寸6.5元/米,直径4寸9元/米,直径6寸10元/米
D、地埋水泥管:直径10寸15元/米,直径20寸25元/米,直径30寸35元/米,直径40寸45元/米,直径50寸60元/米,直径80寸120元/米。
9.其他
村碑2000元/个。
水泥桩:0.1×0.1×2.5米,8.5元/根;0.1×0.1×3米,10元/根。
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一)取弃土、弃渣偿还用地综合补偿标准(5年期限)为17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费);
(二)铁路施工其它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林草地1200元/亩),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办法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由辖区镇政府牵头,施工单位配合,共同与镇办村组协商确定。
(三)铁路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临时用地按照5000元/亩标准,向市国土局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市国土局组织进行复垦。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二)对于上述补偿标准中尚未包括的品种、种类等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三)因铁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四)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铁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妥善安置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成立专门的征地拆迁工作机构。组织宣传动员沿线群众顾全大局,大力支持征地重点项目建设。对故意刁难施工单位、设置障碍拦截工程车辆、阻挡施工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蒙西华中铁路工程顺利建设。
关于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韩城段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蒙西至华中铁路煤运通道工程是国家规划建设的“北煤南运”铁路新通道,是国务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的基础设施示范项目。该工程的建设对蒙陕甘宁地区煤炭资源开发,保障鄂湘赣等华中地区能源供应,促进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陕西段)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蒙西铁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及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一)耕地:35000元/亩;
(二)林(草)地: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的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按32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的林地管理费);
(三)宅基地等建设用地:22000元/亩;
(四)铁路回收土地综合补偿:60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铁路部门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原始征地资料。
二、青苗补偿标准
(一)粮食作物(主要指小麦、玉米、油菜、豆类作物等)1000元/亩;
(二)经济作物(主要指棉花、烟叶、西瓜、花生、油葵、其他油料作物等)1200元/亩;
(三)蔬菜作物按照生长周期(生长期、成熟期)分别给予900元、1200元/亩的补偿;
(四)已成熟可收获的青苗不予补偿,已耕作准备播种的土地500元/亩;未耕作备播的土地300元/亩。
三、砍移树木类补偿标准
(一)果树类
1.鲜果类(含苹果、梨、桃、杏、樱桃等树种)。幼苗15元/棵,幼果35元/棵,初果70元/棵,盛果120元/棵;
2.干果类(含核桃、柿子、板栗等树种)幼苗15元/棵,幼果35元/棵,初果70元/棵,盛果120元/棵;
3.花椒、葡萄、枣类幼苗5元/棵,幼果35元/棵,初果70元/棵,盛果120元/棵。
(二)林木类
1.用材树(含杨树、槐树、柳树、椿树、桑树、梧桐、杂树等),指不连片零星单棵用材林种,不包括林地。胸径6-10厘米10元/棵,胸径11-30厘米40元/棵,胸径>30厘米60元/棵;
2.风景树木(松柏、皂角等生态观赏植物)胸径<6厘米20元/棵,胸径6-15厘米50元/棵,胸径≥15厘米100元/棵;
3.灌木类,每墩出条数达10根以上。白蜡条、紫槐15元/墩;桑叉25元/墩;
4.砍移林地林木补偿(含5%林地管理费)为:乔木类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
(三)苗圃
乔木类4000元/亩,经济林苗5000元/亩,花木类6000元/亩。
(四)其他零星树木2000元/亩
以上未包含的树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议定。
四、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按照房屋的新旧程度分类给予补偿(五年以内的为新房;五年以上的为旧房)
1.砖混结构(含框架结构、石窑洞)700—950元/㎡进行补偿;
2.砖木结构500—650元/㎡进行补偿;
3.土木结构(含土窑洞)350—450元/㎡;
4.厕所、柴房、肥料房、农机具房、守护房等简易结构补偿180元/㎡;
5.配套设施:
A、自来水配套(含龙头、水池、水表)300元/户;
B、电力通讯配套(含电话、闭路、照明)400元/户;
C、老式炕200元/个,新式炕350元/个;
D、老式灶台100元/个,新式灶台200元个;
E、水窖800元/口;
F、红薯窖400元/口。
(二)其它构筑物
1.能正常使用的沼气池,补偿标准300元/㎡(不能正常使用的按60%补偿;已完全不能使用的不予补偿)
2.水池
A、混凝土结构水池,补偿标准200元/㎡;
B、砖砌体,内外水泥砂浆粉刷,补偿标准150元/㎡;
C、片石砌体,内外水泥砂浆粉刷,补偿标准120元/㎡;
D、果园地中简易水池,补偿标准80元/㎡。
3.围墙
A、砖围墙(600px墙),地面以上高度在2.2-2.5m以内的,补偿标准180元/延米;高度2.5m以上的,每增高0.3m,补偿标准增加20元;高度低于2.2m的,每降低0.2m,补偿标准减少10元;高度低于0.6m的围墙不予补偿。300px墙按照600px墙同类标准的50%折算补偿,450px按照600px墙同类标准的75%折算补偿。
B、土围墙,地面以上高度在2.0-2.2m以内的,补偿标准40元/延米;高度超过2.2m以上的,每增高0.3m,补偿标准增加1 0元;高度低于2m的,每降低0.2m补偿标准减少5元;高度低于0.6m的围墙不予补偿。
4.路面
A、混凝土结构层厚度在12公分(含12公分)以上,补偿标准50元/㎡;
B、混凝土结构层厚度在8-12公分(含8公分)以上,补偿标准40元/㎡;
C、混凝土结构层厚度在4-8公分(含4公分)以上,补偿标准30/㎡;
D、混凝土结构层厚度在4公分(含三合土地面、砖地面),补偿标准20元/㎡。
5.电杆及U型砼渠
A、木线杆50元/根;水泥线杆200元/根;
B、U型渠直径50公分80元/延米,直径40公分60元/延米,直径30公分50元/延米,土渠10元/延米。
6.坟墓
一墓一棺1500元/座,一墓双棺2000元/座;
7.温室
A、钢、砼骨架、塑料薄膜、三面墙、高度在3.0米以上(含3.0米)60元/㎡;
B、竹木拱、混凝土或木柱骨架、塑料薄膜、三面墙、高度在2.5米以上(含2.5米)50元/㎡;
C、钢、砼骨架、塑料薄膜、三面墙、高度在3米以下(含3米)50元/㎡;
D、竹木拱、混凝土或木柱骨架、塑料薄膜、三面墙、高度在2.5米以下30元/㎡;
E、简易拱棚:竹木拱、混凝土或木柱骨架、塑料薄膜、两面墙、高度在1.8-2.5米之间(含1.8米)20元/㎡。
8.地埋管类
A、地埋PVC管:直径1寸10元/米,直径2寸15元/米,直径3寸20元/米,直径4寸25元/米。
B、地埋铁(钢)管:直径0.6寸4.5元/米,直径1寸6.5元/米,直径2寸12元/米,直径2.5寸18元/米,直径3寸22元/米,直径4寸28元/米,直径4.5寸31元/米,直径6寸41元/米,直径8寸50元/米,直径12寸60元/米。
C、地埋塑料管:直径0.5寸3元/米,直径1.5寸4元/米,直径2寸5元/米,直径2.5寸6元/米,直径3寸6.5元/米,直径4寸9元/米,直径6寸10元/米
D、地埋水泥管:直径10寸15元/米,直径20寸25元/米,直径30寸35元/米,直径40寸45元/米,直径50寸60元/米,直径80寸120元/米。
9.其他
村碑2000元/个。
水泥桩:0.1×0.1×2.5米,8.5元/根;0.1×0.1×3米,10元/根。
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一)取弃土、弃渣偿还用地综合补偿标准(5年期限)为17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费);
(二)铁路施工其它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林草地1200元/亩),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办法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由辖区镇政府牵头,施工单位配合,共同与镇办村组协商确定。
(三)铁路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临时用地按照5000元/亩标准,向市国土局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市国土局组织进行复垦。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二)对于上述补偿标准中尚未包括的品种、种类等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三)因铁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四)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铁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妥善安置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成立专门的征地拆迁工作机构。组织宣传动员沿线群众顾全大局,大力支持征地重点项目建设。对故意刁难施工单位、设置障碍拦截工程车辆、阻挡施工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蒙西华中铁路工程顺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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