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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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09: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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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专家解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专家解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三)对生产和经营用于动物饲养的饲料产品或其加工品的纳税人,可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饲料产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豆粕除外);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1、饲料生产企业除报送前述四种资料外,还需提供:饲料企业登记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主要原料和添加剂的购货发票、省级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2、饲料经营企业,除报送前述的四种资料外,还应报送省级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供货企业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四)对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经营范围可给予增值税减免税照顾。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粮。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五)对生产销售或经营下列项目的纳税人,可给予减免税优惠。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占70%以上);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草除灵、敌百虫等;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六)对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可以给予减免退税优惠政策。
1、企业以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水泥除外)免征增值税。
2、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件)报经批准可给予减半征收增值税优惠。
3、以下产品报经报准后可给予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
①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②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③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④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⑤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减免税时,除报送前述四种资料外,还需提供省级建筑材料质监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或文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
申请退还增值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申请即征即退的书面报告;
②免税资格的认定文件或《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甘肃省增值税退付申请审批表》;
④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
(七)开发、生产、进口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可按规定的条件和项目给予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内容略);
(八)经省级民政和税务部门批准的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的民政福利企业,可按规定条件给予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1、安置“四残”人员(指盲、聋、哑、肢残)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的工业类企业,经县级国税局审核,由州国税局审批,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
2、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工业类企业,如发生亏损,经县级国税局审核,由州国税局审批,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优惠,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民政福利企业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民政福利企业审批表;
②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简称“四表一册”);
(九)自2006年4月1日起,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到最高档,即销售货物月销售额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三)对生产和经营用于动物饲养的饲料产品或其加工品的纳税人,可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饲料产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豆粕除外);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1、饲料生产企业除报送前述四种资料外,还需提供:饲料企业登记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主要原料和添加剂的购货发票、省级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2、饲料经营企业,除报送前述的四种资料外,还应报送省级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供货企业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四)对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经营范围可给予增值税减免税照顾。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粮。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五)对生产销售或经营下列项目的纳税人,可给予减免税优惠。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占70%以上);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草除灵、敌百虫等;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六)对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可以给予减免退税优惠政策。
1、企业以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水泥除外)免征增值税。
2、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件)报经批准可给予减半征收增值税优惠。
3、以下产品报经报准后可给予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
①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②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③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④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⑤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减免税时,除报送前述四种资料外,还需提供省级建筑材料质监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或文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
申请退还增值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申请即征即退的书面报告;
②免税资格的认定文件或《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甘肃省增值税退付申请审批表》;
④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
(七)开发、生产、进口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可按规定的条件和项目给予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内容略);
(八)经省级民政和税务部门批准的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的民政福利企业,可按规定条件给予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1、安置“四残”人员(指盲、聋、哑、肢残)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的工业类企业,经县级国税局审核,由州国税局审批,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
2、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工业类企业,如发生亏损,经县级国税局审核,由州国税局审批,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优惠,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民政福利企业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民政福利企业审批表;
②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简称“四表一册”);
(九)自2006年4月1日起,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到最高档,即销售货物月销售额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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