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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申请小型的垃圾处理厂,大概的最少费用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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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申请小型的垃圾处理厂,大概的最少费用要多少???【专家解说】:  没有的免税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专家解说】:  没有的免税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福利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主要内容】   1安置的“叫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资源综合利用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   【主要内容】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   【主要内容】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   【主要内容】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殛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   【主要内容】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3.白2001年12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黏土实心砖、瓦一律按使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   【主要内容】   1.利用煤矸石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2.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3.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氯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废旧物资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   【主要内容】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   【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对中再生公司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34号)   【主要内容】第十六条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主要内容】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磷、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   【主要内容】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三)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主要内容】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饲料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软件产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168号)   【主要内容】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主要内容】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主要内容】   1.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2.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电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   【主要内容】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粮食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98号)   【主要内容】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   (2)救灾救济粮。   (3)水库移民口粮。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其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   【主要内容】   1.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单位纳人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3.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人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应征增值税的物品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主要内容】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   【主要内容】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同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   【主要内容】从2002年度起,中远集团的轮船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   (五)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   【主要内容】   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毒药品的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   2.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六)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主要内容】   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亭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七)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   【主要内容】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上述优惠政策从国务院批转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对债转股原企业已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再退还。   所得税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8、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 对专门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装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12、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3、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如其企业所得税既适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又适合财税(1994)001号文件对新办商业企业的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7)、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8)、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9)、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2000元/年   14、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可免征所得税。   15、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6、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7、对军队(武警部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8、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科研机构转制后,从2000年10月1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对转制的属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 国 商 标 注 册   一.商标注册申请程序:   1. 商标注册查询:查询所要注册商标中包含的中文和英文。根据商标申请人要求,向中国   商标总局查询有无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在先。   2.设计制作商标图样。   3.提出申请商标注册。   二.商标注册所需手续:   1、个人申请商标只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2、公司申请商标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要求执照号清晰)。   3、所要注册商标的商标图样十二份(长和宽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1)如商标图样为彩色,需提供彩色图样11份及黑白墨稿2份。   (2)如商标图样为黑白,需提供黑白墨稿12份。   (3)填写商标注册代理委托书。   三.商标注册所需时间:   1.提出申请申请后一年,商标局发布商标初审公告,并寄送商标申请人。   2.商标申请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后,发正式《商标注册证》。   3.商标注册证书获得时间:全部时间约为十五个月。   4.商标注册受理书时间:由中国商标总局颁发商标注册受理书约为60天内,你即可冠以"TM"使用;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多少年?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商标异议申请规定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标的异议期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收到申一个工作日。   商标异议人须交送《商标异议书》,在异议书中要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商品类别、商标刊登初审公告的日期、公告期号和初审号填写清楚。   反之,当别人对自己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时,被异议人可以在期限内作出答辩。   中国商标局网   <a href="http://202.108.90.69/sbsq/zclct.asp" target="_blank">http://202.108.90.69/sbsq/zclct.asp</a>   中国商标在线   <a href="http://www.21etm.com/jingtai/zhuce.asp" target="_blank">http://www.21etm.com/jingtai/zhuce.asp</a>   一个类别1000元   不是很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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