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设完成的公路破坏后是否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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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08: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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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设完成的公路破坏后是否要负责【专家解说】:一、征地补偿标准(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下同)18000元/亩;
【专家解说】: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下同)18000元/亩;
2.旱平地14000元/亩;
3.旱坡地11000元/亩:
4.林地3400元/亩(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5.荒滩荒坡地不补偿;
6.拆除房屋宅基地按水田标准补偿,占用乡、村道路按旱平地标准补偿;
7.青苗补偿费800元/亩。
公路管理处(所)收费站、服务区及通信、试验、养护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属公路用地范围,按公路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900元/亩年;
2.旱地600元/亩年;
3.林地340元/亩年。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要在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许可,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施工单位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待施工结束时要及时复垦,由建设管理单位、县、区国土资源局、村组验收,对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局按4000元/亩(6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复垦费,对不及时缴纳的,建设管理单位将从支付中予以扣除,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复垦。
(三)林木补偿费(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1.乔木林2000元/亩;
2.疏林、灌木林1000元/亩;
3.经济林3000元/亩;
4.经济苗圃5000元/亩,杂树苗圃3000元/亩,
药材3000元/亩,花木苗圃6000元/亩;
5.桑园:幼桑(两年以内)1000元/亩;
成型密桑(三年以上)3000元/亩;
6.果园(按成长期补偿):
未挂果5000元/亩;
初挂果6000元/亩;
盛果期8000元/亩;
7.茶园5000元/亩;
8.竹园3000元/亩。
确需砍伐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120元/株,初挂果树80元/株,果树苗20元/株,其它经济树、成材树(胸径10cm及以上)40元/株,未成材树(胸径10cm以下)5元/株。
二、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
砖砼一类(内有装饰,外贴瓷砖)380元/平方米;
砖砼二类340元/平方米;
砖木一类(内装饰、外粉刷)结构300元/平方米;
砖木二类260元/平方米;
土木房250元/平方米;
简易棚房80元/平方米;
建成房基100元/平方米。
门楼:
砖砼结构26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22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180元/平方米。
(二)构筑物
牛圈600元/个;
户外猪圈、化粪池300元/个;
土尿坑150元/个;
砖尿坑300元/个;
厕所500元/个(贴瓷砖);
鸡圈20元/个;
围墙(砖石)50元/延米(高折合2米)
(土坯)30元/延米(高折合2米);
砖地面10元/平方米
水泥地面(晒场)20元/平方米;
浆砌石坎60元/立方米;
干砌石坎40元/立方米;
户外水池(浆砌水泥抹面)1.5m3以上500元/个,
1.5m3以下300元/个;
水窖1500元/口;
堰渠(砖石砌或水泥抹面)60元/延米;
苕窖300元/口;
酒灶50元/座;
沼气池1500元/个;
烤烟炉1500元/座;
坟墓500元/座;
压水井600元/口;
大口井5000元/眼;
机井(含井内设施)10000元/眼;
土堰(鱼)塘3000元/亩;
水泥抹面或砌石堰(鱼)塘5000元/亩;
电杆350元/根;
5寸以上塑水管20元/米;5寸以上钢水管30元/米;
温室800元/个。
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评估协调解决。
(三)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讯、广电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及时予以拆除或迁建,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助。
(四)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工程埋桩放线以后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抢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利偿。
(五)工程建设征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补偿、安置问题,由县区高速公路协调机构会同有关方面及所在乡镇政府协商妥善解决。
(六)拆迁户的电力设施、饮水设施、有线电视、电话及炉灶设施每户按1500元补偿。拆迁户过渡期为一年,过渡费每户一次性补偿2000元。
(七)在省政府未出台十天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标准前适用本标准,待省政府正式标准下发后,再按高不退、低补齐的原则予以调整完善。
三、有关要求
(一)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安康至汉中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市政府牵头,沿线各县区政府具体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国土和林业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含林地)手续的审核报批;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负责对影响建设施工的设施进行拆迁改建;公安部门负责建设环境的治安保障,依法打击阻挠、破坏工程建设和征地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沿线各县、区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设用地征迁动员和被拆迁人的妥善安置。
(二)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各县区政府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征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征迁机构职责任务,规定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和要求,使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有章可循、协调一致。
(三)坚持“县、区协调办一个窗口对项目”的原则,对施工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工程建设与地方的各项事务均通过县、区征迁协调机构一个窗口办理,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征迁机构按程序解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阻挡施工;对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建设秩序的,依据有关规定和法规及时处理。
(四)工程建设用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数据为依据,费用按有关各方共同现场确认的实际用地数质量据实由市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建设单位统一结算;拆迁补偿费依据市、县区高速公路协调办、建设单位三方共同确认核定的拆迁补偿项目和以实际丈量、清点的数量由市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建设单位统一结算,县区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市高速公路协调办结算,并直接兑付给补偿对象。
(一)永久用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指政府批准的专业菜地,下同)18000元/亩;
2.旱平地14000元/亩;
3.旱坡地11000元/亩:
4.林地3400元/亩(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5.荒滩荒坡地不补偿;
6.拆除房屋宅基地按水田标准补偿,占用乡、村道路按旱平地标准补偿;
7.青苗补偿费800元/亩。
公路管理处(所)收费站、服务区及通信、试验、养护中心等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属公路用地范围,按公路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
1.水田、水浇地、菜地900元/亩年;
2.旱地600元/亩年;
3.林地340元/亩年。
临时用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要在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许可,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施工单位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待施工结束时要及时复垦,由建设管理单位、县、区国土资源局、村组验收,对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局按4000元/亩(6元/平方米)标准缴纳复垦费,对不及时缴纳的,建设管理单位将从支付中予以扣除,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复垦。
(三)林木补偿费(含国有和集体林地5%管理费)
1.乔木林2000元/亩;
2.疏林、灌木林1000元/亩;
3.经济林3000元/亩;
4.经济苗圃5000元/亩,杂树苗圃3000元/亩,
药材3000元/亩,花木苗圃6000元/亩;
5.桑园:幼桑(两年以内)1000元/亩;
成型密桑(三年以上)3000元/亩;
6.果园(按成长期补偿):
未挂果5000元/亩;
初挂果6000元/亩;
盛果期8000元/亩;
7.茶园5000元/亩;
8.竹园3000元/亩。
确需砍伐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为:成年挂果树120元/株,初挂果树80元/株,果树苗20元/株,其它经济树、成材树(胸径10cm及以上)40元/株,未成材树(胸径10cm以下)5元/株。
二、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
砖砼一类(内有装饰,外贴瓷砖)380元/平方米;
砖砼二类340元/平方米;
砖木一类(内装饰、外粉刷)结构300元/平方米;
砖木二类260元/平方米;
土木房250元/平方米;
简易棚房80元/平方米;
建成房基100元/平方米。
门楼:
砖砼结构26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220元/平方米;
土木结构180元/平方米。
(二)构筑物
牛圈600元/个;
户外猪圈、化粪池300元/个;
土尿坑150元/个;
砖尿坑300元/个;
厕所500元/个(贴瓷砖);
鸡圈20元/个;
围墙(砖石)50元/延米(高折合2米)
(土坯)30元/延米(高折合2米);
砖地面10元/平方米
水泥地面(晒场)20元/平方米;
浆砌石坎60元/立方米;
干砌石坎40元/立方米;
户外水池(浆砌水泥抹面)1.5m3以上500元/个,
1.5m3以下300元/个;
水窖1500元/口;
堰渠(砖石砌或水泥抹面)60元/延米;
苕窖300元/口;
酒灶50元/座;
沼气池1500元/个;
烤烟炉1500元/座;
坟墓500元/座;
压水井600元/口;
大口井5000元/眼;
机井(含井内设施)10000元/眼;
土堰(鱼)塘3000元/亩;
水泥抹面或砌石堰(鱼)塘5000元/亩;
电杆350元/根;
5寸以上塑水管20元/米;5寸以上钢水管30元/米;
温室800元/个。
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评估协调解决。
(三)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讯、广电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及时予以拆除或迁建,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助。
(四)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工程埋桩放线以后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抢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利偿。
(五)工程建设征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补偿、安置问题,由县区高速公路协调机构会同有关方面及所在乡镇政府协商妥善解决。
(六)拆迁户的电力设施、饮水设施、有线电视、电话及炉灶设施每户按1500元补偿。拆迁户过渡期为一年,过渡费每户一次性补偿2000元。
(七)在省政府未出台十天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标准前适用本标准,待省政府正式标准下发后,再按高不退、低补齐的原则予以调整完善。
三、有关要求
(一)十堰至天水高速公路安康至汉中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市政府牵头,沿线各县区政府具体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国土和林业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含林地)手续的审核报批;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负责对影响建设施工的设施进行拆迁改建;公安部门负责建设环境的治安保障,依法打击阻挠、破坏工程建设和征地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沿线各县、区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建设用地征迁动员和被拆迁人的妥善安置。
(二)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各县区政府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征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征迁机构职责任务,规定工作流程、工作方法和要求,使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有章可循、协调一致。
(三)坚持“县、区协调办一个窗口对项目”的原则,对施工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工程建设与地方的各项事务均通过县、区征迁协调机构一个窗口办理,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通过征迁机构按程序解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阻挡施工;对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建设秩序的,依据有关规定和法规及时处理。
(四)工程建设用地数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数据为依据,费用按有关各方共同现场确认的实际用地数质量据实由市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建设单位统一结算;拆迁补偿费依据市、县区高速公路协调办、建设单位三方共同确认核定的拆迁补偿项目和以实际丈量、清点的数量由市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建设单位统一结算,县区高速公路协调办与市高速公路协调办结算,并直接兑付给补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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