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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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9 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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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摘要】:正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2000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财税[2001]3号)中关于"十五"期间经调整后保留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特制定《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1)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天然气 进口物资 附件 专用工具 国家税务总局 暂行规定 钻井设备 进口税 海关总署 海洋开采
【分类号】:D922.22
【正文快照】: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2000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财税〔2001〕3号)中关于“十五”期间经调整后保留在我国海洋和陆上
【关键词】: 天然气 进口物资 附件 专用工具 国家税务总局 暂行规定 钻井设备 进口税 海关总署 海洋开采
【分类号】:D922.22
【正文快照】: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2000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财税〔2001〕3号)中关于“十五”期间经调整后保留在我国海洋和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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