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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到2020年将实现公交电动化,累计推广新能源乘用车超15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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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9-27 09: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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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到2020年将实现公交电动化,累计推广新能源乘用车超15万辆9月26日,福建发布《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2020年,对购买一手新能源

9月26日,福建发布《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2020年,对购买一手新能源汽车且在省内注册上牌的购车者,省、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

加快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高速公路收费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优惠;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对新能源汽车在收费道路、桥梁、隧道通行等方面给予一定补贴,为新能源物流车发放允许在市内道路通行的通行证,如出台汽车限购等政策,新能源汽车不列入限制范围;鼓励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鼓励社会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放给予优惠。

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规模,加大在城市公交、环卫、物流、邮政、机场、景区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力度,鼓励公共机构和私人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全省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35万辆。

城市公交车方面。2017年底,将全省2010年及以前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2018年,将全省2011-2013年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2020年,全省城市公交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公路客运车方面。2020年,全省适宜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路客运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

城市出租车方面。2020年,全省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城市出租车电动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鼓励新增和更新的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实现电动化。

城市专用车方面。2020年,全省城市环卫和物流等城市专用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以上。

私人乘用车方面。2020年,全省私人新能源乘用车累计推广超过15万辆。

培育发展充电服务领域优势龙头企业,形成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在售车时要随车按1︰1比例配装充电桩;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2017年底前累计建设180座以上城际充电站,覆盖全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干支线;到2020年,全省累计建成固定充电桩及移动储能充电设施28万个,以满足35万辆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加快建设,提前完成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7〕11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有效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基本原则,加强规划引领,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各设区市、县(市、区)中心城区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编制或修编相关专项规划;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培育发展充电服务领域优势龙头企业,形成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在售车时要随车按1︰1比例配装充电桩;在公共充电网络不完善的区域按需配置移动储能充电车。2017年底前累计建设180座以上城际充电站,覆盖全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干支线;到2020年,全省累计建成固定充电桩及移动储能充电设施28万个,以满足35万辆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加快建设,提前完成任务。

2017-2020年,省、市财政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继续给予适当补助。允许新能源汽车充电项目采用箱式变电站的配电方式,省电力公司负责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和建设,并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接装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经信委、国土厅、住建厅、物价局、国资委,省投资开发集团、电子信息集团,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快推广应用和拓展市场

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规模,加大在城市公交、环卫、物流、邮政、机场、景区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力度,鼓励公共机构和私人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0年,全省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35万辆。

城市公交车方面。2017年底,将全省2010年及以前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2018年,将全省2011-2013年购入的传统燃油城市公交车更新为纯电动公交车;2020年,全省城市公交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公路客运车方面。2020年,全省适宜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路客运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

城市出租车方面。2020年,全省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城市出租车电动化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鼓励新增和更新的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车辆实现电动化。

城市专用车方面。2020年,全省城市环卫和物流等城市专用车实现电动化率达到50%以上。

私人乘用车方面。2020年,全省私人新能源乘用车累计推广超过15万辆。

2017-2020年,对购买一手新能源汽车且在省内注册上牌的购车者,省、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助标准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加快在全省范围内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高速公路收费对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优惠;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对新能源汽车在收费道路、桥梁、隧道通行等方面给予一定补贴,为新能源物流车发放允许在市内道路通行的通行证,如出台汽车限购等政策,新能源汽车不列入限制范围;鼓励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鼓励社会停车场(点)对新能源汽车停放给予优惠。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经信委、财政厅、公安厅、住建厅、物价局、旅发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民航福建监管局、省邮政公司、省汽车集团、高速公路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优化融资服务和创新商业模式

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重大项目投资、技术引进和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行业特点,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配股、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汽车金融、分时租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领域。在公共服务领域,鼓励省内汽车及零部件龙头企业联合融资租赁金融机构,发展公交车、客运车、出租车等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加快传统燃油车更新步伐;在私人使用领域,支持纯电动汽车分时租赁、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商业模式;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建设及运营企业通过采取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资委、经信委、发改委、金融办,省汽车集团,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兴业银行

四、加快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发展

加强规划引领,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整车、动力电池基地建设,培育一批汽车电子、电机、电控、轮胎、轮毂、玻璃及关键核心材料等新能源汽车产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等方式,加快引进国内外知名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三电”等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研发机构来闽投资、合作、重组,培育壮大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产能达到30万辆以上,打造千亿新能源动力电池、电机基地,全产业链产值超1800亿元。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投资,对当年新增地方级税收扣除企业已享受的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奖励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后,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投资。涉及省级财政分成部分,通过当年度年终结算给予全额返还,返还额不超过当年体制上解省级增量。其中厦门市奖励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整合国内外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支持研发创新能力建设

对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给予补助。对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 (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的一年内销售量达500辆及以上的客车、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或物流专用车,每款车型分别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100万元、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经信委

对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组建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予以补助,对引进独立法人的重大研发创新平台最高累计补助可达2000万元。

支持龙头企业承担实施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区域重大项目等。对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扶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省、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产品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地税局、财政厅、质监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鼓励组建以新能源汽车产业龙头企业为核心的营销联盟、产业联盟,推动联盟成员之间供求信息与营销渠道共享、开展产品互采互用等活动。鼓励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牵头制定、发布新能源汽车整车及“三电”系统、充电设施等技术指导目录。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省汽车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我省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要健全安全监测、维修保养、产品召回等制度,确保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国资委,省汽车集团

建设省级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运行监测管理平台,将全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电桩纳入平台管理,对全省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设施运行进行实时监测,并加快实现与国家平台数据互联互通。整车及充电桩运营企业要及时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及公共充电桩信息上传至监测管理平台。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省电子信息集团,省电力公司

七、加强人才引进培养

对企业聘任高校毕业生(含本科、硕士、博士及出站博士后),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有关规定的,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6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7〕1号)条件的,按规定给予25万~200万元安家补助。鼓励企业设立首席科技官等岗位,按不同的薪酬标准给予50%至70%的补助。鼓励引进外国人才,对外国人才在现有政策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参照重点领域精准引才工作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能实现重大技术突破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财政厅、科技厅、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进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产城融合发展,对产业集聚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情况下,配套建设人才公寓,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特色小镇,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引导省内高校合理调整和设置新能源汽车相关专业,鼓励校企开展联合办学与人才定向培养,采取订单式、现代学徒制等方式培养汽车技能人才。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

八、加强推进落实的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省经信委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公安厅、国土厅、住建厅、交通厅,物价局、国资委、金融办,电力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设区市政府组成,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具体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和督查。

强化责任落实。各省直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对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通过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消费观念转变,形成良性消费氛围。

实施目标考核。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列入政府效能考核以及节能减排、生态环保考核范围,科学制定考核指标,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公安厅、国土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物价局、国资委、金融办,省电力公司,省汽车集团、投资开发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本措施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可根据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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