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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博文:并网型微电网 以规范促发展

来源:
时间:2017-09-05 19: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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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博文:并网型微电网 以规范促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提出从规划建设、并网管理、运行维护、市场交易、政策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提出从规划建设、并网管理、运行维护、市场交易、政策支持、监督管理等方面,促进并规范微电网健康发展。记者日前专访了国网能源研究院专家洪博文,请他结合《试行办法》就如何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谈了自己的看法。

解决微电网规范发展问题是核心

中国电力报:总体上看,这次《试行办法》的发布重点是要解决什么问题,有哪些重点关注的内容?

洪博文:这次出台并网型微电网的《试行办法》内容很丰富,发展框架基本构建出来,解决了技术和管理上的很多问题,涉及微电网的定位、定义、并网、补贴、交易等。《试行办法》的核心,我理解还是解决微电网规范发展的问题。一是技术规范,二是市场规范,三是管理规范。只有先解决这三方面的规范问题,才能谈如何促进微电网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就结合具体内容,谈一下对这三个规范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在技术规范方面,《试行办法》在总则中就提出微电网的四大特征:微型、自治、清洁、友好。具体包括:35千伏及以下电压接入、最大负荷2万千瓦的“微型”特征;年交换电量不超过年用电量50%的“自治”特征;可再生能源容量50%或系统综合能效70%以上的“清洁”特征;参与电网双向服务、满足用户电能质量要求的“友好”特征。此外,《试行办法》还要求满足微电网国标、行标及相关规范要求,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也体现了国家规范微电网发展的决心和力度。与此同时,一些微电网技术标准也在逐步完善,比如最新纳入国标体系的《微电网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这也反映了微电网的电网友好特征。

在市场规范方面,《试行办法》明确了微电网的市场主体地位和主要权责。在满足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准入条件后,微电网就可以作为独立市场主体,享有公平参与售电侧市场的权益。但同时要求源-网-荷统一主体、一体化运营,按市场规则参与电力电量交易,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一要求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具体来说,一是满足用户供电可靠性要求。微电网供电可靠性不仅要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要求,还不能低于电网同类区域供电水平。这也符合微电网用户友好特征。二是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按要求,微电网除承担与电网交换电量的输配电费用外,还要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

在管理规范方面,一是明确微电网自身管理要求。如要求微电网运营主体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做好微电网内的调度和运维管理。同时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上报必要的运行信息。二是明确电网企业并网管理要求。要求电网企业负责相应的公用配电设施建设和改造,与微电网主体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明确具体的调度管理和电费结算方式等。三是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对后续微电网并网管理办法的出台、输配电价与备用容量费的制定、信息统计与监管体系的建设等,都明确了相应的主体和方式。比如,明确地方政府负责微电网的核准备案,采取的是源-网-荷分别核准备案的方式。实际上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来规范各方的职责和权利。

瞄准市场机制是亮点

中国电力报:《试行办法》对微电网发展促进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亮点有哪些?

洪博文:要谈促进作用,首先必须对微电网发展存在的问题有所了解。国际上还没有对微电网的统一定义,不同国家和机构侧重点不同,但一些基本认识是一致的,比如都将微电网视为分布式电源的一种组织方式,都强调源-(网)-荷-(储)一体。《试行办法》的定义中包含分布式电源、用电负荷和配电设施等,基本涵盖了微电网的核心概念和基本构成。需要指出的是,各国发展微电网的初衷和重点差别比较大。美国最早提出微电网的概念,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提高供电可靠性,提供差异化的供电服务;欧盟和日本则将微电网作为高渗透率分布式电源并网的一种手段;而亚非很多发展中国家更重视离网型微电网。近年来,我国浙江、内蒙古、北京等地建设了一批微电网示范工程,发挥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但由于微电网投资成本高、技术要求高,商业运营和推广难度大,尤其是并网型微电网,主要还是以实验研究和示范应用为主。

目前,并网型微电网的运行和控制技术基本成熟,并网模式和离网模式可以灵活切换,一些企业和高校还在无缝切换、交直流混合微电网控制、多微网协调控制等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但从商业推广的角度来看,制约微电网发展的问题主要还是在于技术经济性和市场成熟度。一方面,分布式电源、储能和控制系统等的成本还很高,也不具有大电源、大电网的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目前市场化条件还不成熟,难以发挥微电网灵活调节、可靠供电和差异化服务的价值优势。

因此,《试行办法》将重点放在建立健全电力交易和辅助服务等市场机制方面,我认为这是《试行办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在辅助服务价值方面,《试行办法》提出各省研究制定本地区需求侧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微电网参与调峰、黑启动等的服务补偿机制。在自平衡价值方面,《试行办法》提出研究新型备用容量定价机制,微电网运营主体根据自平衡情况申报备用容量,缴纳统一的费用。据了解,国内已有企业通过自建微电网对发电和负荷进行协调控制,有效减少了电网的备用容量费,成功实现了盈利目标。

微电网未来发展前景可期

中国电力报:您认为微电网发展的前景如何,重点方向在哪里?

洪博文:从大面上来讲,微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独立型。单就这两种类型而言,前面也讲到各国发展重点不同,美国重视可靠性、亚非一些发展中国家主要是考虑解决偏远供电和农村供电问题,这个跟不同国家的发展阶段有关,还是由其市场条件决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农村居民电价远高于城市居民电价,比如坦桑尼亚一些村电费是城市电费的3倍,使得离网型微电网在这些地方率先实现了商业运营。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交叉补贴等原因出现大工业用户电价较高的情况,成为更理想的“优质”用户,在当前售电侧市场放开的形势下成为市场争夺的主要目标,各类园区也成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的核心区域。这一点从首批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的情况可以略见端倪,28个新能源微电网项目中有24个并网型,其中又有约70%位于各类园区。当然,客观上来讲,尽管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较高电价可为微电网提供更多、更稳定的收益,但如果扣除交叉补贴等政策因素,微电网与大电网供电相比并不具备优势。

实际上,《试行办法》指明了并网型微电网的发展方向,即保障供电高可靠性的同时,积极参与电力交易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满足多元化接入和个性化需求,提高电网侧和用户侧应用的市场价值。从国外微电网应用的成功商业案例也可以看出,微电网在城市地区的应用价值侧重于提高供电可靠性,而在偏远地区则可作为大电网供电的商业替代方案。在我国,离网型微电网在解决农村和偏远山区、海岛的无电人口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更多体现在社会效益而非商业价值。

随着《试行办法》的出台,国家对微电网的政策支持力度将不断加大,市场化条件也会日趋成熟,微电网未来发展前景可期,但这种发展是以规范化为前提的。因此,这也对后续政府和能源主管部门的信息统计和运行监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包括微电网内部的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纳、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等考核指标,以及微电网主体的市场行为等,都要求全过程的监管,也是一个长期化、体系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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