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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环保信息“两张皮” 对弄虚作假“零容忍”

来源:
时间:2017-08-29 15: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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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环保信息“两张皮” 对弄虚作假“零容忍”近年来,环保数据造假案并不鲜见,在重重打击下,环保数据造假有所减少,但并没从根子上被遏制。环保部新修订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

近年来,环保数据造假案并不鲜见,在重重打击下,环保数据造假有所减少,但并没从根子上被遏制。环保部新修订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指出,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但对于弄虚作假,罚款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重点排污单位如果不按规定公开排污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环保部门将对这些违规单位施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环保部新修订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提出了这样的规定。(新华网8月27日)

俗话说“钱能办到的事都不是难事”。在环保部新修订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依照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但笔者以为,防环保信息“两张皮”罚款非万能,只是治污第一步。

回到现实语境,暂且抛开企业是否有无污染为例。一直以来,企业的排放标准可谓是“隔着口袋买猫,根本不知道白与黑”。就算要认定企业排污的事实存在,没有相关监督部门的严格督查,没有民众和舆论的口诛笔伐,很多时候是难以认定事实成立。当然,在规定中还强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方式公布。并且公开中得包括基础信息、排污信息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须得涉及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标准及超标排放情况。这无疑值得期许。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其实,近年来,环保数据造假案并不鲜见,在重重打击下,环保数据造假有所减少,但并没从根子上被遏制。企业为何还敢铤而走险?除了“赌”的是被抓的概率小,更多的是一些地方地方对于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认识还是不到位,嘴上说重视、行动跟不上,执法的手偏软,给了违法者以可乘之机,留下了漏网之鱼。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众感知污染也是靠“看”“闻”“听”。就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保主管部门举报。这往往也是“事后诸葛亮”。为此,要让环保信息公开真实,非“咫尺之功”所能。

数据弄虚作假,危害甚巨。信息的真实有效是环境执法的基础,是环境执法决策,是影响老百姓对环境治理的信心重要因素。单不说重点排污企业的数据是否准确,在早前就有某地环境监测站相关工作人员多次进入国控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影响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事例发生。所以,要防环保信息“两张皮”,得建立环保与公检法的联动机制,对公开信息弄虚作假“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得以公布信息为着力点、加大治理精准度,提高对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震慑力。

有权须有责。要让环保信息的公开成为企业、或是某些领导干部头顶上的紧箍咒。罚款不足以“以儆效尤”。不严惩企业,何以保青山绿水、见蓝天白云?不严惩监督者,何以织密监督执法的网?总之一点,除了追究涉事企业责任,更得查查地方管理部门是否存在执法漏洞。或许,才能少了“按下葫芦起了瓢”,“大不了”罚款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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