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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事件四大追问

来源:
时间:2017-07-23 09: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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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事件四大追问 近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督查情况汇报,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刻剖析,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两办联合发文

近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督查情况汇报,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刻剖析,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两办联合发文,且问责之详尽、措辞之严厉十分少见。通报一出,不只令甘肃的各级领导干部心里打鼓,更在全社会造成极大反响。

人们不禁要问,祁连山到底怎么了?甘肃到底捅了个什么样的马蜂窝?

1. 为什么要对祁连山生态环境事件严肃追责

“生态文明”是立足于中国的现实环境问题,着眼于中国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党的十八大进了党章,进入了五位一体的发展格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生态文明进入了众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这代表生态文明是全党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各方必须予以重视。

生态文明不是空洞的口号,它的落脚点是生态良好,因此各地应当发展绿色经济,而不是牺牲资源与环境来发展“黑色经济”。甘肃是国家确定的西北地区乃至全国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是黄河流域的重要水源地。“生态兴则文明兴”,祁连山的保护对于稳定西北部的生态,对于黄河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黄河文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从全局的利益来说,在自然保护区内开矿、建水电站,是得不偿失的表现。地方保护好该地区的生态,就是对全国最好的贡献。中央对祁连山的保护一直很重视,各地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审视本地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祁连山自然保护区事件由来已久,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说明当地党委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靠山吃山的本位主义浓厚,缺乏全局精神、执法不严,在生态保护方面缺乏“钉钉子”的工作精神。需要指出的是,中央严厉批评甘肃,不是说这个问题是甘肃独有,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组的反馈来看,其他一些省份也有类似的侵占和破坏自然保护区的问题。其他各省份不能因为中央只通报甘肃,就对本地的生态环境问题掉以轻心。

2. 祁连山生态环境事件反映了什么问题?

祁连山自然保护区事件,既是一个发展观的问题,也是一个具体的实践问题。中央为了促进全国和地方生态文明的发展,先后出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划定了生态红线,制定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制度,对地方的环境保护工作,从事前、事中、到事后,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一些规定还进入了国家法律,地方应当理解中央的意图,扎扎实实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地方生态文明的建设能力有大小,但至少认识要到位,态度要端正。

对甘肃来说,该地区的一些地市和有关自然保护机构因为生态保护问题被有关部门约谈过,被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过,虽然有一些整改行动,但是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如整治方案瞒报、漏报31个探采矿项目,不作为、乱作为,监管层层失守,不担当、不碰硬,整改落实不力,整改成效不大,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不符合生态文明的要求,为此总书记多次进行过批示。

祁连山自然保护区事件,既是一个执法和守法的问题,也是立法的问题。《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历经三次修正,部分规定始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将国家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类活动,缩减为“禁止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3类活动,而这三类都是近年来发生频次少、基本已得到控制的事项,其他七类恰恰是近年来频繁发生且对生态环境破坏明显的事项。2013年5月修订的《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违法允许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矿产开采。《甘肃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违规将保护区内11处煤矿予以保留。以前,很多地方出台环境保护形式主义的地方立法,如一年只能对企业进行几次环境执法等,并以立法权在人大推卸责任,说地方党委和政府无权干涉地方立法。这一次事件的处理涉及主管立法草案工作的领导,给各地党政领导和立法机关的领导提了一个醒,那就是不得用地方立法来为环境保护形式主义开脱。开脱者必须担责。这个警示有利于全国法制的统一。

值得指出的是,对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不一致的问题,经过了严密的法学论证,一些权威的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环境资源法学者参与了论证,观点是一致的。正是因为地方自然保护区立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地方改革方案和中央改革方案不一致,导致地方开发出现问题。可见,中央的通报事实清楚,性质认定正确,处理也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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