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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汽轮机厂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来源:
时间:2017-07-20 17: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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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汽轮机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120170070 | ||
当事人 | 个人(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 |
社会信用代码 | - | ||
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汽轮机厂 |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677832685X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光耀 | ||
处罚事由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
处罚结果 | 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