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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亭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来源:
时间:2017-07-20 17: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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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上海亭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120170081 | ||
当事人 | 个人(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 |
社会信用代码 | - | ||
企业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上海亭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6134247770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校章 | ||
处罚事由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
处罚结果 |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