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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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黑环法发〔2017〕8号
来源:
时间:2017-07-20 17: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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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黑环法发〔2017〕8号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277388905(1-1) 地址:道外区卫星路宇轩花园小区2
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轩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277388905(1-1) 地址:道外区卫星路宇轩花园小区20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永坤我厅于2017年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执行我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黑环法责〔2017〕1号)规定,锅炉烟道总排口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限值。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复印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HEMCS16-6-975,HEMCS17-6-908)、《行政处罚决定书》(黑环法发〔2016〕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黑环法责〔2017〕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黑环法责〔2017〕5号)、《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黑环法发〔2017〕6号)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我厅于2017年3月1日以《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黑环法发〔2017〕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对你单位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贰拾万元。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行哈尔滨市大直支行户 名:黑龙江省环境监察总队帐 号:3500040129468013857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