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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法草案预示我国未来土壤污染防治中哪些重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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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19 12: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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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法草案预示我国未来土壤污染防治中哪些重点和要求? 近年来,土壤污染造成的危害屡见报端。如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的“毒地”事件、“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农田排污和地下水污染事件”、

近年来,土壤污染造成的危害屡见报端。如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的“毒地”事件、“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农田排污和地下水污染事件”、“河北沧县小朱庄污染”等,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已经迫在眉睫。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简称《草案》)通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分组审议,现在已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今年7月27日。

作为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草案》显示了我国未来土壤污染防治中哪些重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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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基金制度,政府成“兜底人”

案例一:环保组织“好空气保卫侠”在今年6月发布的一份检测报告中指出,河南新乡市部分地区收获的麦子存在数倍到十几倍的镉超标。这也是“好空气保卫侠”在该区域第三年发现了“镉麦”。小麦中的镉来自于土壤,而土壤中的镉源自周边电池企业的排放。

新乡的污染只是农田土壤污染的一个案例。当前,我国很多农田土壤污染并非是农业自身造成的,主要来自于上游的工业污水。但是排污涉及众多企业,找到污染源难度大,有的企业甚至已经关门,没有能力承担修复的责任。

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教授朱利中说,《草案》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复杂成因“毒地”修复的“兜底人”,国家、省级层面的基金作为修复的经济主体,避免了过去此类污染土壤因责任主体不明、追偿不到位导致修复不及时的情况。

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断投资进行土壤污染防治,但针对需要修复的土壤来说,依然是车水杯薪。对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亮权指出,土壤污染治理需要大量的资金,目前土壤修复项目主要由国家提供治理资金,资金压力巨大,因此还要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来源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土壤污染防治。

从“污染担责”到“损害担责”

案例二:在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胡克化工公司向拉夫运河倾倒了约2.1万吨有毒化学品,用土掩埋后以一美元价格把这片土地卖给了尼亚加拉瀑布市教育局,此后上面建了一所公立学校,相继有数百名学生入学后患上严重疾病。1994年,西方石油公司同意支付1.29亿美元,弥补联邦政府在清理污染时的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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