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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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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03 09: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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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85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85号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00012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85号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00012701XA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锐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天津港30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于2012年4月投入使用,我局于2016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16]40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停止使用。2017年3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检查,发现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3月26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5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7年4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一、该项目2012年4月竣工后,你单位即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海洋环境监测,后委托天津市环评中心开展了该项目的验收调查工作,并协助评价中心对周边企业及用户进行了公众意见调查事宜。二、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环保验收前必须进行增殖放流工作,你单位先后与塘沽渔政处、天津市水产局等单位多次沟通,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地方总体放流安排,均未得到明确意见。三、2016年7月,你单位向市水产局书面提出增殖放流申请,2017年3月28日得到其明确回复。若不受放流影响,现已具备验收条件。四、该项目是在天津港航道拓宽工程的基础上,对航道进行拓宽加深,根据通行航道建设管理原则,航道施工必须保证船舶正常进出港作业,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施工船舶避让生产船舶的方式,整个建设过程中,均未影响航道正式使用,不存在未验收即投入使用一事。五、你单位称2016年11月,我局答复你单位,将该项目委托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审批,2017年2月23日,你单位将验收调查报告已报道滨海新区审批局,等待验收工作,建议我局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26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53号)以及2017年4月7日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天津港30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五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天津港30万吨级航道一期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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