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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90号

来源:
时间:2017-07-03 0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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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津市环罚字[2017]90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90号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90号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4089476C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雍阳东道

法定代表人:刘雪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崔廊公路(京津高速公路-津冀界)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擅自投入使用,我局于2017年2月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14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停止使用,罚款二万元。2017年3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4月14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8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年4月28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因工作人员交接不及时等原因,未能在工程结束后,按时履行环评验收手续。二、你单位在发现该问题后展开自查,积极准备验收工作。2017年2月14日进行公开招标,4月1日至3日有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武宁公路(杨聂公路-规划金泉路)工程、104国道(廊坊界-京沪高速公路)工程、崔廊公路(京津高速公路-津冀界)改建工程进行了环境监测,于2017年4月10日出具验收监测报告。三、2017年4月25日你单位将武宁公路(杨聂公路-规划金泉路)工程相关验收材料递至市环保局审批处。104国道(廊坊界-京沪高速公路)工程、崔廊公路(京津高速公路-津冀界)改建工程正在编制中,计划五月初完成。四、你单位恳请我局暂停对三个项目实施处罚,给予一定的时间宽限。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4月14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85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4月28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崔廊公路(京津高速公路-津冀界)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崔廊公路(京津高速公路-津冀界)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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