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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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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03 0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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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43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43号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43号

天津滨海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81894213A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塘汉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以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于2010年11月通过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津环保滨许可函[2010]52号),该项目于2011年3月开工建设,2014年1月竣工,2014年7月投入运行,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一台垃圾焚烧炉正在运行,该项目至今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6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年1月18日提交了《滨海新区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了以下听证意见:

一、你单位称为使新区海河以南区域的生活垃圾得到及时处理,应新区政府要求,大港垃圾焚烧厂开始同步接收生活垃圾,并于2014年1月投入试生产,因垃圾量严重不足,不能维持机组的连续运行,需要积攒很长一段时间的垃圾,才能重新试生产,故试生产时间较长。二、你单位称2014年8月,市局监测中心进行现场取样、监测,2014年12月出具监测合格报告,但由于该项目达标废水去向与环评批复不符,导致验收工作停滞。三、你单位称目前废水站升级改造工程已按照新区环境局及项目补充环评批复要求施工,调试工作基本完成,正在履行验收程序中。四、你单位称该项目履行的是社会公益功能,按照新区政府、环境局要求,你单位必须做好新区社会生活配套、环容系统末端生活垃圾的接收处置工作,因涉及社会稳定及民生项目,你单位无权自行停止接收处置。五、你单位称停止生产由滨海新区政府决定,你单位一直采取最严格的欧盟标准进行生产控制,从未超标排放,且经营期间并未盈利,甚至亏损,2月13日监测中心进场验收监测,马上就验收了,恳请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6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5号)以及2017年2月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生产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四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生产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大港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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