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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黄河医院津市环罚字[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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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03 09: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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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黄河医院津市环罚字[2017]22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22号天津市黄河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04401232064P地址:天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22号

天津市黄河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104401232064P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20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B区新楼2014年5月竣工后,将BSX-150L数字胃肠机迁入新楼一楼,安装于第二投照室,同期新购入CALYPOS CHORUS DR一台,安装于第一投照室;X-550CT-CE数字口腔全景X线机一台,安装于第三投照室;Optima CT660 CT一台,安装于CT室;Compact L移动式C型臂X射线机,安装于五楼手术室第四手术间。上述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2月30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2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年1月6日提交了《申诉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学习缺乏,出现认识不足、意识不强,错误的认为射线装置只在院内更换场所,就不需要再进行登记、变更和审批,因此造成未及时办理相关辐射安全手续。二、你单位称作为南开区民心工程,南开区政府要求你单位二期工程赶工期,在2014年中旬必须完成交付使用。而你单位进行改扩建工程的目的就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百姓健康保驾护航。三、你单位称在得知相关手续欠缺后,立刻着手办理相关手续,开展验收工作等,特此申请我局对你单位取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30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224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1月6日《申诉书》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5月30日前取得防止防护设施验收批复,并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5月30日前取得验收批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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