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津市环罚字[2017]26号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津市环罚字[2017]26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26号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26号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129600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14号
法定代表人:毛静远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项目迁址新建一期工程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于2014年9月投入使用,我局于2016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50号),责令你单位该项目停止使用,罚款二万元。2017年1月1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该项目正在使用,且至今仍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2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年1月24日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你单位称正积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已于2016年9月1日与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检测合同,由于环境检测验收需根据补充环评报告或调整环境报告完成后才能进行检测验收。二、你单位称由于未达到规划要求的绿化率35%,你单位及时种树,现在已经施工,如果数目符合要求,规划就可以完成。在整个过程中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告知你单位等待。三、你单位称2016年11月1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已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6]50号),并罚款二万元。四、你单位称去年让环境监测单位在28台炉子全部开启的情况下进行监测,监测单位不同意。你单位目前能做的就是先把规划的事情完成,后续的工作你单位也左右不了。上述情况,恳请市环保局理解。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听证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2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5号)以及2017年2月21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项目迁址新建一期工程停止使用,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项目迁址新建一期工程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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