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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胸科医院津市环罚字[20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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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03 09: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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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胸科医院津市环罚字[2017]35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35号天津市胸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44086地址:天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35号

天津市胸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44086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93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改扩建使用Ⅱ、Ⅲ类医用射线装置和扩建核医学科核技术应用项目于2016年1月通过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津环保许可表[2016]006号),该项目中10台Ⅱ类、12台Ⅲ类射线装置于2016年5月13日开始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尚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19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年1月23日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一、你单位称2016年5月13日,你院新院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部分设施(放疗科及核医学科目前未开业)开始投入使用,此期间并未收到市环保局要求我院放射防护设施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书面文件或说明,有关部门也并未告知办理流程。二、你单位称调查过程属实,你单位认为调查过程属于督导检查。三、你单位称医院新建是重大工程,对于医院而言,非专业部门,所以理解上存在不足。对于医生来说,确实有难度。整个搬迁过程历时5年,搬迁过程中很多衔接过程,加之非专业,存在拖延时间较长,影响很多手续没有依法依规完成。从违规的认定上,你单位也承认存在的问题。希望环保部门多给予支持和指导。你单位作为事业单位,不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19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2号)以及2017年2月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验收批复,并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验收批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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