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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协和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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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03 09: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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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协和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32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32号天津市协和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04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32号

天津市协和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04000111040

地址: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火炬大厦)2072

法定代表人:阎尔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扩建生产Ⅰ-125放射性免疫试剂盒核技术应用项目于2014年4月通过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津环保许可表[2014]031号),该项目于2015年3月投入生产,尚未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23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年1月25日、2月1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你单位在2015年3月投入生产为试生产阶段,即研发阶段;二、你单位称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尚未生产,尚未进行环评验收;在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之前,你单位未尝试进行核环评验收。在2016年11月11日,你单位取得了规划验收合格证,并立即着手准备了核环评验收。现已完成了操作间的检测报告,废水检测已经签合同取样完毕。预计2月份即可验收合格。三、你单位称在2015年8月,完成了辐射安全设施的配套安装,并初步具备验收条件后积极联系市环保局,商讨验收事宜,在2016年9月你单位再次向市环保局递交了书面验收申请和资料。四、你单位承诺会尽快完成环境保护验收手续,请市环保局给予大力支持。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2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9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1月25日、2月15日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验收批复,并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验收批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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