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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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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03 09: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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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31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31号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65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31号

天津爱邦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6509259B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政府西碱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祥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新建使用工业电子加速器核技术应用项目于2011年9月通过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津环保许可表[2011]081号),该项目中3台电子加速器于2012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2月7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但于2017年2月8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你单位在我局检查后立即对3台电子加速器停产整改;二、你单位与第三方监测机构在2016年11月3日签订放射性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合同,目前已完成了人员监测;三、你单位称与第三方监测机构在2016年12月20日签订新建使用工业电子加速器项目辐射环境阶段性验收监测服务合同现场监测;计划于2017年2月14日第三方监测机构进场监测。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2月7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7]17号)以及你单位2017年2月8日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验收批复,并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验收批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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