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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湖医院津市环罚字[20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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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03 09: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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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湖医院津市环罚字[2017]53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53号天津市环湖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431XJ地址:天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53号

天津市环湖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35431XJ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吉兆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钢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6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10月28日、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改扩建使用Ⅱ、Ⅲ类医用射线装置和扩建使用伽马刀核技术应用项目于2015年12月通过环评审批,该项目中4台Ⅱ类、9台Ⅲ类射线装置从2016年3月开始投入使用,尚未取得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7年1月6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22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7年1月13日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我局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听证意见:

一、你单位称为落实市领导提出的加快进度、及早开诊要求,满足广大患者就诊需要,你院于2016年3月10日应诊。开诊后,有部分科室和设施由老址陆续搬迁至新址,射线装置搬迁后为达到稳定运行处于不断调试状态。同时,射线装置的工作负荷暂未达到报送我局环评材料中的预计数量。二、你单位称新址改扩建使用Ⅱ、Ⅲ类医用射线装置和扩建使用伽玛刀核技术应用项目,2015年12月通过环评审批,2016年2月19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三、你单位称2016年7月底电话咨询辐射环境管理所,因《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上涉及的所有射线装置为一个整体项目,针对该项目中伽玛刀尚未投入使用的情况,请示是否可以待其取得其它许可手续投入使用后,再对该项目进行整体竣工验收,回复可行,同时建议你单位环评所涉及的项目应均于1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并达到相关验收条件要求。四、你单位称建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其对应的处罚为限期整改。五、你单位称我局检查后进一步完善竣工验收工作,2017年1月19日签订了监测合同,已于2月8日、9日完成了监测。并于2017年2月13日取得验收监测报告。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月6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220号)以及2017年2月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防治防护设施验收批复,并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防治防护设施验收批复。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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