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坤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8号
天津坤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8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8号天津坤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8号
天津坤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59561230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吕福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查,你单位津南区小站镇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于2011年9月通过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津环保许可函[2011]095号),该项目于2006年开工建设,2010年12月建成并入住,至今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2月28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21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7年1月3日提交了《情况说明》,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你单位称为了能够缩短居民在外的过渡时间,更快更好的使居民尽早还迁,避免居民上访,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所以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的前提下先行入住。现你单位已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介入示范镇一期项目的监测工作,待监测报告完成后,你单位承诺将尽快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恳请我局取消对你单位的处罚决定。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28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218号)以及你单位于2017年1月3日提交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津南区小站镇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津南区小站镇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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