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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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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03 0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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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7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7号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7号

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29631835(2-1)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镇津围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毕国祥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2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后督察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宝迪食品工业园项目于2012年4月开工建设,2014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且至今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2月28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2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17年1月10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技术服务合同》,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你单位称2015年5月你单位进行试投产准备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因马家店镇政府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没有验收,你单位无法进行环保验收。二、你单位称2016年8月26日与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签订了委托监测技术服务合同,你单位项目有部分环保装置和批复不符,批复恩彼车间干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实际经布袋除尘后排出的是水蒸气无异味,如经活性炭处理不适合,需进行整改后进行验收或更改环评,现正在整改中,恳请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28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215号)以及你单位于2017年1月10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和《技术服务合同》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生产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宝迪食品工业园项目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生产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宝迪食品工业园项目立即停止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责令你单位宝迪食品工业园项目停止生产,并处人民币三万元罚款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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