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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13号

来源:
时间:2017-07-03 0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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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津市环罚字[2017]13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13号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17]13号

天津市武清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104089476C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雍阳东道

法定代表人:刘雪梅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104国道(廊坊界-京沪高速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于2011年1月通过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津环保许可函[2011]004号),该项目于2010年3月开工建设,2010年11月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且至今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12月20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2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20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6]212号)以及2016年12月22日《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104国道(廊坊界-京沪高速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停止使用,并处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使用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104国道(廊坊界-京沪高速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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