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津市环改字[2017]4号

来源:
时间:2017-07-03 09:04:23
热度: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津市环改字[2017]4号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市环改字[2017]4号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市环改字[2017]4号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020000098281

组织机构代码: 59293656-5

地址: 河东区十三经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2016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津秦客运专线新兴村220千伏牵引站电源线工程项目于2010年7月通过市环保局环评审批(津环保许可表[2010]309号),该项目于2013年3月开工建设,2014年6月建成,2014年9月投入试运行。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使用,尚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津秦客运专线新兴村220千伏牵引站电源线工程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aidu
map